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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237号


案    由:关于完善“银担合作”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银监会
提 案 人:致公党中央
主 题 词:金融,微小企业,银行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资料显示,一方面大量的中小微企业由于缺少抵押担保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另一方面融资担保资源大量闲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调研发现,造成目前“银担合作”困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零和”模式难以持续。传统的“银担合作”的实质就是一场“零和游戏”,对于低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可以自主授信、放贷,对于高风险客户则要求融担公司提供“全额担保”。这种模式在经济形势向好时尚可维持,一旦出现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风险上升,银行在收紧对中小微企业授信的同时,提高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结果,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困难,又反过来拖累了商业银行。国际金融领域的通行做法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往往通过比例担保的模式与银行共担风险。
    二是商业银行缺乏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内生动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代偿,虽然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但是不能降低银行的风险资本占用,也不能减少风险拨备。因此,商业银行从根本上缺乏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内生动力。目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依然使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本。在“权重法”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作为合格的保证主体,不具有风险缓释作用。即使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某一笔贷款承担了全额担保责任,商业银行认定该笔贷款的风险权重依然是100%,既不能减少风险资本占用,又不能提高资本充足率。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缺乏利用融资担保分散或转移风险的内生动力。
    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引导,推动“银担合作”模式革新,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新模式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价值,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资质水平,双方应当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开创合作共赢、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新局面。
    可以选择推荐一批经营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主体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净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试点机构,与商业银行采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模式,共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二、增强商业银行开展“银担合作”的内生动力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1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据了解,目前已经有工、农、中、建、交、招六家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本,另外还有中信、光大、浦发等多家银行正在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按照“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议在银监会的指导下,由已经获得和正在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选择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评级,确定其风险权重和违约概率,明确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形成真正符合市场规则的“准入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商业银行利用融资性担保公司缓释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和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提升自身资本实力和信用等级,使得“银担合作”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可以选择一批净资产在20亿元以上,主体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推荐给商业银行,率先开展此项评级,在全国融资担保行业树立一批典范。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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