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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1号


案    由: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中央编办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依法行政,政府职能,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两年多来,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将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大幅度削减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激发了市场和企业活力,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相应监管和服务不到位,行政审批体制仍不完善,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完善。
    建议:
    1.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面取消各级政府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个别确需继续实施的,应经严格论证后通过立法调整为许可事项;定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取消、调整行政管理权限,并向社会发布。
    2.完善审批权取消和下放后的监管和服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不同类别监管的责任主体、职责,分类制定监管工作标准和规范,防止监督缺位、管理真空;应运用电子监察、视频监控、服务对象评价、民意调查等多种手段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审批权力监督管理体系;应重视和加强基层审批能力建设,审批项目改革中事权的下放要与财权、要素配置权同步推进,并在推进中加强指导和协调。
    3.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根据《行政许可法》提出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进部门行政审批向同一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应逐步将多部门行政审批权尽量归并至一个行政机关,形成一体化业务运作;应大力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现省、市、县、乡纵向、同级部门间横向互联互通,实现网上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服务功能。
    4.规范完善社会中介机构运行行为。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或《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规范中介组织的职能、服务标准、收费、责任等,实现依法管理;严禁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对现有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项目,能取消的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引入必要的中介服务项目,提升项目审批的整体效率。
    5.建立健全“放、接、管”协同推进的配套政策。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确定原则和标准的研究,准确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边界。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探索审批事项“负面清单”。健全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防止监督缺位、管理“真空”。细化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探索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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