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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313号


案    由:关于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提案
审查意见:银监会(主),人民银行(会),保监会(会),财政部(会)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金融,农村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三农”对金融服务出现了许多新需求,总体上呈现出传统农业需求向现代农业需求转变、农业产业需求向农民生产、生活等多领域需求转变、有效需求不足向有效需求不断增强转变等新特征。一方面,“三农”金融需求促进了金融服务创新。农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催生了多种类、多层次涉农金融机构,促进了各地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农村地区普遍安装了转账电话、ATM机和POS机,各种金融支农创新产品、服务方式和信用模式层出不穷,创建了数量众多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为农村金融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和机遇。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城乡社会朝着发展一体化格局迈进,国家提出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为农村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有利条件。
    近年来,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快速增加,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不断跟进,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真正为“三农”服务的质量并不高。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三农”对金融服务有效需求不足和金融机构有效供给不足互为因果。市场经济培育和增强了农村金融需求,也强化了金融机构“嫌贫爱富”本性,导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过窄、融资条件较高、保险机制缺乏、财务管理落后等问题。
    二是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村金融业发展的阻碍仍是突出问题。《土地管理法》把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二者之间不能形成统一市场。《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三是农村金融业发展的人才制约十分严重。越往农村地区,金融专业人才越缺乏。且农村金融机构多为官办机构,经营理念落后,产品单一,手段又相对落后。
    为此,我们建议:
    一、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契机,全方位推动资源向农村区域流动,为农村金融业发展创造条件。尽可能把国有经济投资项目向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区域布局,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小城镇和农村区域配置,推动民营经济向农村区域投资。
    二、加快推进涉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法律制度的调整,为农村金融业发展消除障碍。修订相关法律,落实好三中全会的相关要求,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能够通过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创新得到实现和保障。
    三、建议中央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并在条件成熟时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比如说10%)的信贷资金用于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姓“农”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更大信贷规模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同时应规定,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只在县域内为农服务,不得从事县域外和非农金融服务。
    四、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此作为解决中小农户金融服务问题的基本路径。
    五、发挥财政存款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向金融洼地开渠放水。对于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存款资金的倾斜力度,调剂存贷比,促进金融机构形成内生性动力。
    六、尝试实行差异化存款准备金制度。对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的准备金率应低于城市水平,切实保证农村金融资金运用的充足。
    七、农村土地出让金中可以切割出来一部分,作为一项保证金,以此来撬动农村金融资金的投放。
    八、深化保险保障作用,完善涉农保险支持体系。政府可通过免收一定年限的保险营业税或拿出一部分资金,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涉农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扶持。保险机构也要对保险品种进行创新,不仅要把传统种植业纳入农业保险范畴,还要把畜禽及水产品养殖以及大型农具等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同时完善理赔机制。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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