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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150号


案    由:关于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保监会(主),财政部(会)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保险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农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风险发生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甚至农村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影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平稳发展。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的农业巨灾基金制度仅在部分省份进行了探索与试点,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但《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完善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并未建立,国家和省级政府层面的风险分散制度严重缺位,再保险市场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亟需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体系。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在《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相关法规或者制度,明确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经营主体、运行方式等内容。界定农业再保险的适用范围、经营模式、交易规则、支持政策等,以保证再保险体系的稳定性。确定农业巨灾基金的性质、建立与运行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以及参与主体、组织机构等。明确政府的财税支持优惠政策,如将农业巨灾基金年度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税法中对开办巨灾保险业务以及农业大灾准备金的税赋减免做出相应规定。
    2.界定政府职能,发挥主导作用。我国在由以政府为主体的巨灾补偿向多元化主体补偿转变的过程中,需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框架中顶层制度设计和监督的作用,强化对巨灾基金使用的监管。充分发挥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作用,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区域特色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补贴力度,丰富巨灾保险产品类别。建立由财政部和保监会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财政部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保监会负责监管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
    3.建立统筹基金制度,稳定财政支撑。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体系。当前需要进一步研究建立省级和中央统筹的基金制度。省级基金可根据区域农业巨灾风险特点,对农业巨灾承担救助责任,中央层面的基金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二是形成多元化的基金投入来源。其资金来源可以通过行政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如中央和省市两级财政预算资金;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等。三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财税支持政策。在基金积累阶段,可采取财政直接注资和减免相关税收等办法,促进基金快速积聚。四是加强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风险管控。在我国农业巨灾基金建立初期要审慎选择基金管理人,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工具,以加强巨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管理。
    4.充分利用再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一是继续发挥中再集团的主渠道作用,利用国内分保、转分保等方式,降低巨灾风险对单一主体的压力。二是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三是探讨由国家出资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任何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须按一定比例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政府作为该公司最终再保人。
    5.建设风险预警系统,完善配套体系。加强与农业、气象等部门的相互协调,全面构建灾害预警系统,提高巨灾风险综合防御能力。建立并完善灾害检测、资料处理、分析预警系统,及时有效地将信息传达给农民、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灾害信息的分析,以便对巨灾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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