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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66号


案    由:关于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案
审查意见:民政部(主),税务总局(会),发展改革委(会),财政部(会)
提 案 人:郑惠强
主 题 词:社会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从国际经验来看,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使其能“接上棒”,在推进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形式多样,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合作机制和制度。以德国为例,其公共服务体系涵盖了医疗、养老、伤残、幼婴、青少年教育等五个方面,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包括社会组织、商业机构和地方政府。政府采用拨付财政资金直接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间接援助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目前,社会组织在德国大部分社会服务中起到主导作用,除医疗服务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占服务总量的60%以上,共计约150万人参与到社会组织中提供公共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政府积极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内社会组织呈现较快发展态势。但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仍然不足,存在着不少亟待破解的难题。一是政策法规不完善。《社会组织法》的缺乏,导致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不清晰,政府引导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二是“政社不分”的局面尚未改变。多数社会组织具有官方背景,对政府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参与公共服务的活力不够。三是制度环境不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金额、途径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大部分社会组织难以享受到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人才培育和引进上不能与公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四是管理机制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重登记轻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强。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得不到社会和服务对象的认可。
    为进一步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与谋划,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将所有公共服务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共财政预算,规范操作程序与方式,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支付办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适应国内政府采购改革新变化与我国加入GPA(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新情况,对现有政府采购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我国加入GPA的时间正日益临近,需要加快建立与国际化相适应的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作机制、救济监督机制以及市场环境,尤其是公开公平的公共市场环境、依法规范的政府行为环境、诚信竞争的供应商行为环境、标准规范的采购需求发展环境和专业客观的评审决策机制环境,并在符合GPA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推进“政社分开”,赋予社会组织更大自主权
    做好“政社分开”。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兼任社会团体领导工作,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梳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和职责边界,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主体、机构、职能、资产、场所、人员等方面分开,解除政府部门与某些社会组织之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
    做到“赋权于社”。不仅要让社会组织拥有独立、固定的办公运营场所,而且要赋予社会组织更大的自我管理权限,特别是自主运营管理资产、自主选人用人,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独立财务核算制度。
    三、形成稳定、透明的制度环境,推进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把发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作为转变职能的抓手,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边界,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将可以转移的职能,强制性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转移,通过定向委托、公开竞标等形式项目化运作,以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积极拓宽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
    研究探索公益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投资收益、股权和房产捐赠等事项上免征营业税,对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免征所得税。
    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加大社会组织领导和骨干的选拔、培养、推荐力度,完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养老保障、工资基金管理等措施,鼓励政府和社会优秀人才积极投身社会组织事业,倡导党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依托信息化技术引入动态流程监管方法,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详尽实时呈现出各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及其执行状况,强化对社会组织的财务公开与审查。并且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和评级体系,促进对社会组织行为的长效管理。
    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推行社会组织理事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公益组织的资金透明、内部管理等制度化建设,完善聘用合同、财务和捐赠管理、人事任免、奖惩考核、银行账户、印章管理等制度;推进社会组织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以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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