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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44号


案    由:关于加快我国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卫生计生委(主),公安部(会),财政部(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医疗体育,医疗设施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病人在到达医院之前进行的紧急救护,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监护转运至医院的过程。目前我国的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主要由各城市的院前急救体系(简称“120”)所承担,是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保障体系(110、119、120)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持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急救工作缺少法律法规保障。我国尚未建立社会急救医疗法。社会急救医疗体系涉及公安、消防、通讯、航运、航空、铁路等部门的协作,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紧急救治的统一调度等,却没有法规作保障。另外对社会急救专业机构的职责、急救车辆和人员的配置、急救站点设置与建设标准、对恶意拨打120电话以及非法救护车的管理等亟需从立法层面加以明确。二是社会急救网络体系不健全。一些城市虽然建立了覆盖整个市和各县市区的急救网络,但更多地区,尤其是区县农村地区社会急救医疗力量覆盖不够。部分急救点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夜间未能开设,影响急救成功率。三是社会急救资源不足,体系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1)卫生部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但大部分城市不达标。至于应急的现场指挥车、专用的婴幼儿救护车、专用的物资运输车、专用的消杀车等更少,无力应对大型突发事件。(2)受编制、工作条件艰苦、风险高等制约,急救队伍极不稳定,人员招不到、留不住。
    为此建议:
    一、加快我国的社会急救立法工作
    启动我国社会急救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来界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明确医疗单位、社会组织(通讯、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急救人员准入管理,建立健全急救医疗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社会急救工作。
    二、健全我国社会急救网络建设
    社会急救是公益事业。各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规划我国社会急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急救点为基点的全国院前急救网络体系。急救点应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要求进行设置:市中心城区≤5公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8公里;其他城镇≤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偏远山区、农村地区≤25公里。将急救点延伸到农村,实现急救网络全覆盖,促进院前急救服务均等化。
    三、加快社会急救资源建设
    各级政府要保障急救中心建设需要,包括人员编制、车辆配备、经费需求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前,可以到各级社会急救机构服务,服务时间可作为医师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社会急救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立政府对社会急救的长效投入机制,使社会急救与城市经济发展同步。
    四、强化队伍建设
    要加强社会急救队伍建设,解决急救中心队伍不稳定,招不到、留不住医务人员的难题。(1)放宽进人渠道,对愿意致力于社会急救事业的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进人政策上的倾斜。(2)提高人员待遇,职工年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卫生系统平均水平,让急救中心留得住人。(3)晋升评定优先,建立独立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的职称晋升考评体系,适当放宽职称评定、晋升方面的条件,让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专业队伍稳定。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急救环境
    政府的各相关部门(卫生、宣传、公安、交管等)应主动联手,加强宣传,引导民众理解支持社会急救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恶意骚扰专线电话、不随意浪费急救资源、不为图利益恶意扰乱急救市场、主动给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让路等,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急救医疗环境。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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