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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王天戈代表台盟中央的发言
充分调动基层司法人员 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4-10-30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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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近期,台盟就这个重大改革举措的推进情况,赴中西部相关省市开展调研,特别是认真听取了基层司法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在调研中我们感受到,基层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高度肯定,普遍欢迎,认为中央这一决策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行省级以下统管,有力地规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使基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更有底气、更加公正。

 

与此同时,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实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过程中,基层干部的一些想法,特别是一些“担忧”,也值得关注:一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方面,一些基层法院的同志担心,一旦人财物与地方脱离,得不到地方的支持,“执行难”的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二是在监督方面,有同志担心“统管”后法院、检察院自成一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可能弱化。三是在管理体制方面,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全省法官、检察官人员编制及办案量、经费,上级院的权力比过去大为集中,因此可能出现来自上级司法机关的“招呼干预”。四是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和管理方面,有同志说,随着改革的推进,干部管理权限必然要作相应调整。担心在此过程中,遴选制度执行不到位。

 

针对这些思想顾虑,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充分预判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对基层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加大地方政府对基层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并形成规范和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法院、检察院干警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排除阻力,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刚性。除了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外,建议强化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互相制约、监督的机制。另外,要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探索设立巡回法庭,充分运用再审制度,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三、按照“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检察权相分离”原则,实现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人财物管理与案件管理相区分。一方面建立一定的隔离和制衡机制,提高上级院管理的透明度,减小经办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管理越过界限,干预司法办案。另一方面,完善下级院的申诉制度和办案人员的职业保护,不能随意调岗调职,增强下级法官、检察官抵制上级院工作人员干预办案的主动性和能力。

 

四、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议省级法院、检察院牵头分别成立法官、检察官管理委员会,由来自党委纪检、组织、政法部门,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法学学者等各方面的代表担任委员,负责法官、检察官提名之前的审查工作以及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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