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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常委:
建立规范透明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4-06-2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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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国际经验看,市政债等地方政府债券虽非地方政府融资的唯一方式,但其公开性带来的市场约束,偿债来源和城镇化红利释放形成的互动,以及对公共财政透明化、阳光化、健康化的推动,早已被实践广泛证明,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允许地方政府发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及风险管理预警机制”,为健全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和深化相关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地方政府融资问题的讨论中,如何构建一个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融资机制,是问题的关键。市政债是在金融市场上的公开融资行为,较为规范透明,在风险约束上具有相对优势。市政债在制度框架设计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债券发行、使用、偿还主体统一。从建立权责清晰、激励相容的内生风险约束机制出发,应扩大市级政府直接发债试点,对确需由上级政府代发的,也应明确资金使用主体的偿债责任,真正做到债券发行、使用、偿还主体统一。

 

强化财政纪律约束。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务上限,对超出预警指标的高风险债务地区,则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强制性财政重组,地方政府财权会被暂时接管。同时地方政府发债须分离资本和经常预算,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弥补经常性收支缺口,防止因地方债出问题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倒逼中央政府兜底风险。债务预算也应按期限连续滚动编制,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强化金融市场约束。应加快健全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制度,强化发债主体信息披露,使各种债务可见、可控。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吸引长期投资者入市,鼓励当地居民投资本地市政债。同时,积极探索投资人付费评级和投资者分级制度,打破刚性兑付,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意识。

 

通过立法奠定地方政府预算硬约束的法律基础。在预算法修改中,法律上允许省、市、县三级政府直接举债,政策上可分步实施。同时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地方政府的债务口径、债务上限,地方人大的审批责任、审计责任以及对违规者的具体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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