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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007号


案    由:关于创新制度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农业部会同银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农村,土地流转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细碎化及闲置、撂荒的有效途径,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我们对河南、重庆、四川等地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表明,目前土地流转发展趋势已由以前的自发向有组织、小规模向大规模、亲戚间向社会层转变,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增加了收入,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土地权属主体不清阻碍了土地流转。部分农民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自行调换土地,没有得到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没有进行颁证确认,使土地流转中利益主体不清。
    二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制约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供求双方无法找到、甚至知道合适的合作对象。土地流转市场主体构成单一,农民成为市场主体的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不多。土地流转价格未充分显化。有的农户将土地无偿流转给亲戚或村民,有的流转价格不尽合理。土地流转行为缺乏规范。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协议,但协议不规范,埋下土地纠纷隐患。
    三是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土地流转。生产条件的限制、自然灾害的影响,加大了对土地流转的风险成本;生产要素价格成本的上涨,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农业规模经营,从而影响土地流转。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抑制了土地流转。土地一直以来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大多数农民对土地转出后收入无保障、就业不稳定存在着较大顾虑。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也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实确权颁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统一向承包农户颁发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和颁证管理的规范化。
    二、加快市场建设。一是建立全覆盖的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类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监管机构,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区县有网络、省市有组织”的各级服务监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市场监管、法律仲裁等服务。二是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引导和扶持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科研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三是建立价格评估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价值来源与价格形成机理研究,为价格评估提供统一的理论基础,尽快构建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体系和评估方法体系。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经纪人。
    三、创新流转方式。一是支持成立农村土地银行。农户将承包的土地自愿“存入”农村土地银行,农村土地银行可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投资,并根据贷地人的需求贷出土地,农户从中获得存地收益。二是支持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农户以土地入股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流转给农业经营主体,或实行联合经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三是支持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通过专业机构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地块内的相关附着物进行评估作价,成立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四、强化政策扶持。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对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偿。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各地融资担保平台应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主体纳入服务范围;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降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风险。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业部门要把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农户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流转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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