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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34号


案    由:关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文化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王全书
主 题 词:文化宣传,音像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一、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意义重大。
    就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而言:眼下,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由隶属于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文化事业单位构成,并不包括工、青、妇、科协等群团、社团中的众多文化事业单位,这些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处于自发自流状态,亟须纳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些文化机构并不是意识形态宣传机构,大多也没有承担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功能,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将其发展为形式多样的非政府非营利性文化机构,顺理成章。
    就文化产业领域而言:创新非营利性文化市场主体迫在眉睫。例如演艺业,这可算是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最为彻底的一个文化产业门类了。然而,从演艺业的性质和发达国家演艺业的经验看,它既具有高原创性的特点,需要分散化的资源配置予以适应,又存在“成本弊病”,大多无法作为营利性机构运营,仅有极少数能够成为利润丰厚的营利性机构。看来,“营转非”、非营利机构很可能成为我国演艺业深化改革的体制性选择。
    就文化市场领域而言:我国文化领域的改革已经进入政府部门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新阶段。要想将行政化的管理,转向主要依靠社会组织自治型的管理,使政府专心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而不再忙于应付具体的管理事务,就必须大力发展文化类的社会组织,以适应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二、存在问题
    1.思想观念方面。政府过多地直接办文化,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政府财力的增加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多样化需求。政府部门亟须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到“管文化”为主的理念转变。
    2.政策法规方面。现有的一些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制约了社会组织投入公共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亟待修订。
    3.机制形成方面。目前,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大多以零敲碎打为主,稳定的多元参与机制、社会组织服务激励机制、公共服务基金体系尚未形成。
    4.渠道畅通方面。政府购买服务较少涉及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文化项目的运作,大量的社会资金和力量望“文”兴叹,欲进无门,徘徊于文化建设的大门之外。
    三、对策建议
    1.转变思想观念是当务之急。政府文化部门要加快转变观念,尽快完成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的转变,为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广阔的空间。文化管理部门要从繁琐的具体操办文化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建设文化管理体制,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运用社会组织的市场化运作,理顺供求关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文化产品的多样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格局。
    2.政府购买服务是重要举措。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文化项目,如文化节庆、电影下乡、社区文化活动等,凡能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均可通过招标采购、项目外包、授权、补贴等办法,交由社会组织承办。应通过资格认定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选定承办机构,并规范跟踪管理,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承办的范围,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3.拓宽参与渠道是必然选择。放宽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登记条件,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操作手续;对一些公益性文化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授予个人“名誉馆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衔以资鼓励;凝聚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大力推行文化义工服务,缓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充分发挥民间文化机构的作用,整合民间力量资源,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使用,提高民间文化机构承办重大活动的能力,增强他们的生存、创新和组织能力。
    4.完善政策法规是推进方向。完善政策法规,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社会组织兴建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艺术场馆,应视其投资额或建筑面积,给予资金补助或免税奖励,并提供相应的运行保障;完善社会组织捐赠激励机制,通过减免税费、表彰冠名、业务培训、项目帮扶等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方和赞助方,引导社会组织以不同形式捐赠或赞助公共文化事业;对企业捐赠公益文化事业的,还可酌情从土地转让、建设规费、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广泛吸纳来自公共财政、文化产业经营收益和各种社会力量捐赠的资金。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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