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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001号


案    由:关于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科技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科技创新,科研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从1978年的52.89亿元到2012年的5600.1亿元,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35年间增长了100多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整体科技实力的提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投入体制机制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步显现。譬如,科研经费管理常常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有时候,一些科研人员因为贪污滥用巨额科研经费而身陷囹圄;更多的时候,广大科研人员则因为要应付名目繁多甚至荒唐可笑的审查,诸如提前一年或几年给出要开什么会、在哪里开会、多少人出席以及开几天的计划等等,而不能潜心科研叫苦不迭;又如,以行政为主导的科技资源方式往往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与失位并存。一方面,“有形之手”常常越过“无形之手”去指定产业技术路线和发展方向,结果事与愿违;另一方面,在“市场失灵”的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领域,“有形之手”的力量尤显不足——目前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不到R&D支出的5%,远低于创新型国家15%以上的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建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全社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一、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创新活动的分类评价机制,改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基础研究,要不断完善同行评议,逐步规范国际评估体系并加大推广实施力度;提高对大学和研究机构固定投入的比例,开展相应的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于产业技术创新,应采取市场评价的办法,以普惠性政策调动企业和社会的创新积极性。如,弱化甚至取消科技进步奖,以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试行“项目贷款制”,即在政府技术创新项目中采用低息或无息贷款形式进行投入,贷款需在结题后偿还,对于转化效益突出的项目,可予减免;通过税收减免、“划线补助”等后端补助方式,实现市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估、筛选和激励;总结科技银行试点示范经验,加快推广混合所有制的科技银行发展;进一步细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二、推进应用型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以及研发成果资本化。支持大批小微科技企业和新型研发组织进入应用研发的各个环节,做优做强科技服务业;推进技术市场建设,明确产权关系,促进产权交易;尽快推广知识产权法院,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营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特别是公知公用知识产权的利用率。
    三、加快构建跨部门的、共建共享的国家科技信息系统,实现国家科技项目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强科研经费分配的统筹协调,避免分散和重复。
    四、对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和前沿性的科技项目和平台建设,应由政府直接投入,但要加强统筹,避免重复低效立项,而具体实施可交由第三方负责。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模式,针对重大工程技术、重大专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组建若干专项基金委员会,负责相应项目的实施。有些公共平台可以交给企业实施。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力量整合,建立少量真正有实力的国家实验室。
    五、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要搞很多人才项目给人才“贴标签”,要让真正有创新能力、有创新意识的青年人才通过竞争脱颖而出,逐步形成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使用、晋升和利益分配机制;实施一些特殊的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政策,如科技人员依靠财政资助项目的成果进行创业,知识产权可完全归创业者个人;高校院所研究人员可在科技企业兼职,等等。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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