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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008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领域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发展改革委会同国资委,法制办,中央统战部办理
提 案 人:全国工商联
主 题 词:经济发展,所有制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    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的出现,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也是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布局中的不断调整,以及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积极推行,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形式多样的股权合作提供了平台,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持续扩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化,有力促进了企业股权结构多样化和所有制结构改善。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阻碍与困难,具体表现在:民营资本进入的领域范围还有待扩大,解决市场准入难题仍需深入推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贯彻“民间投资新36条”,虽然有了很大进展,但民间资本在进入一些重点行业与领域时,仍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在显性门槛降低之后,对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隐性障碍,诸如在利益分配、权益保护、平等参与等方面,仍然缺乏具体的细则与措施。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国有资本的垄断地位对民间资本的天然抵触,这同样也是一些国有企业不敢、不愿深入推进改革的深层次原因。调查问卷显示,有不少受访企业表示,在参股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就曾遇到过“国有资本对民资有着天然的抵触”。
    为此建议: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领域。一是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尽快向民营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使之与国有资本合资合作,拓展民营资本发展空间。二是鼓励民营资本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明确该类基金应享受的政策优惠。三是全面贯彻落实“民间投资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清理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的法规政策,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全面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让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地享受国民待遇。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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