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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031号


案    由:关于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留守儿童保护力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务院妇儿工委会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李钺锋
主 题 词:儿童,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与教育状况堪忧,生活失助、学业失教、行为失控、道德失控、心理失衡等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虽然留守儿童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各地也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关爱留守儿童的措施和办法,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缺乏保护留守儿童的专门条款,加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问题所作出的规定比较原则、模糊和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各地在推进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执法力度不够,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法律措施,但对涉及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缺乏专门规定,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体现,不少规定依然存在分散、零乱甚至滞后与形势发展的突出问题,加之相关法律之间无法衔接,使社会在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等方面显得无助和乏力。
    二是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由于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加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目前,很多地方的留守儿童工作管理缺乏专门工作力量,大多处于“无领导机构、无牵头部门、无职能定位”的“三无”状态,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尚未形成工作合力,导致这项工作目前仍然是上层关注多,基层措施少;短期工作开展多,长效机制跟进少;自发的行为多,有序的管理少。
    三是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责任缺乏刚性的法律监督制约措施。虽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大多外出务工,所委托的监护人实际上大多难以尽到监护职责,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仅是“撤销其监护人”和“劝诫、制止”等柔性措施,使家庭监护职责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制约。
    留守儿童问题是整个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是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也是国家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层面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不仅事关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生存、健康和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一、适时修改相关法律,专门明确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措施。建议国家在宏观层面,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系统谋划对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工作,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并在相关条款中对留守儿童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二、从法律上明确专门部门,形成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工作合力。建议相关法律明确留守儿童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构建政府统筹、部门联动、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通过落实人员、经费和机构编制,建立起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强有力的管理协调机构,推动关心、教育、管理留守儿童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三、在立法中明确对留守儿童监护义务的法律惩戒措施。在修改法律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父母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依法赋予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父母的追究权,以尽快建立完善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为依托,制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强制性监督、制裁措施,尽量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问题。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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