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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012号


案    由:关于妥善解决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状况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罗茂乡
主 题 词:国有企业,社会保障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对推动建立明晰产权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原国企职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不少国企职工因此下岗失业。在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下,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渠道分流,实现了再就业和妥善安置。但仍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处于失业或就业不稳定状态,生活还十分困难,据不完全调查,四川建档的困难职工中有约40%是下岗失业人员,他们的年龄大多在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这部分困难职工的收入来源少,还要供养子女上学,缴纳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不易、困难程度十分严峻,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收入偏低。下岗失业困难职工由于年龄偏大,就业不稳定,工作岗位普遍不佳,造成收入很低,生活十分拮据。
    二是子女就学压力大。这些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子女往往正处于受教育阶段。因为子女就学特别是读大学,学费、生活费要定期支出,生活压力大。
    三是因病致贫。一些下岗失业困难职工虽然有医保,但因病所产生的大量的自付医药费无力承担,借债较多。
    四是突发意外。个别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因为家庭就业主要成员遭遇变故,没有了主心骨和主要收入来源,立即陷入贫困。
    调查还发现,在这些困难职工中,同时具有上述2—4项困难的比较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困难职工帮助,各级工会组织多方筹集资金,开展对困难职工的送温暖活动,给予他们一定的帮扶。但要解决这部分职工的根本困难,必须进一步依靠党委政府的政策支撑,为此建议:
    一、加强调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的困难职工群体进行专题调研,进一步制定出台有针对性帮扶政策。
    二、加大补助。建议政府对已经建立档案又不够纳入低保条件的低保边缘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困难职工,每月发放定额生活补助金。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省、市、县分级负担。
    三、续接养老。对于确实无力交纳社保金的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困难职工,建议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批准后,缺交部分由中央财政逐年补给社保经办机构,保障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退休养老和医疗待遇。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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