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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973号


案    由:关于高度重视失独者群体现象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刘江龙
主 题 词:计划生育,社会保障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全面实行计划生育,第一批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如今已经五六十岁。其中,有部分人的孩子却因为各种原因意外死亡,痛失独子。对此,人到中老年,精神孤寂和养老难题一同袭来。所以,“失独家庭”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家庭现象和结构。这个群体的人数有三种数据来源:1.根据人口学界研究,我国每1000个出生婴儿大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所以5.4‰的独生子女家庭会经历子女夭折的风险。2.专家推算,中国1975年到2010年出生的2.18亿独生子女中,有超过1000万人会在25岁之前死亡,这在理论上意味着我国有1000多万名失独家庭。3.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这一群体正以每年新增7.6万名的速度日趋庞大。总之,失独者群体正在成为一个日益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
    解决失独家庭问题,仍然应是国家的责任。国家、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应该正视这个群体的存在,让失独者不孤独。这考量着社会文明和国家责任。应该使顶层设计和底层自觉相互互动,使失独者的孤独能得到大大抚慰。在现有的国策之下,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在减轻失独者的情感煎熬之外,让他们老有所养。这关乎一个社会的稳定,也关乎一个国家的文明。
    建议:
    1.在适当时间,应该尽快修改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计生政策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既要求民众尽计划生育之义务,又对其今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规定政策支撑。这样的计生政策才是民生的、完整的,才更具公信力而赢得民众更大的支持。
    2.应在《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或政策中明确规定失独者的权利和待遇、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关怀失独者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障。明确各级政府在解决失独者问题中的责任和义务。
    3.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一个完善的面向失独者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关怀制度。从根本上帮助失独者解决养老、医疗、精神寄托等实在困难。况且,社会保障是物质生活层面,社会关怀是精神慰藉层面,两者应该有所区别、但又有结合。
    4.高度重视失独家庭的精神慰藉和心理康复。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的精神问题。可以重点在精神慰藉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帮助。
    5.大力改革现有“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畴,新设立精神抚慰金和社会保障金。体现《计划生育法》中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真正价值。令超生者依法受罚,失独者老有所依。在我国养老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给予失独者一定的精神补偿对于其晚年生活有一定的帮助。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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