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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848号


案    由:关于强化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司法部办理
提 案 人:牛广明
主 题 词:司法,政策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律师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行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综合分析我国律师执业状况,发现许多地区特别是西部省区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律所规模较小,以小型所为主,合伙人一般在6人左右,有相当数量的律所人数在10人以下,有的旗县区律所甚至仅有3名合伙人。目前全国大部分执业律师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还有为数不少的旗县区没有执业律师。
    第二、提成制律师仍是主要模式,律所的非执业人员相对较少,有的律所甚至没有专职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目前多数律所采取的“提成制”负面效应较大:比例太高积累少,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以收费多少为人才评价标准,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
    第三、律所的平均创收能力普遍较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执业律师的收入差距非常大,我国西部省区年超百万元的律所为数不多,普通律师和年轻律师因执业经验和机会等多种因素,年收入远远低于合伙人的水平。据业内统计,约70%左右的律师业务集中在30%左右的律师手中,律师间的“贫富”差距在逐年拉大。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以及新执业律师,普遍面临案源较少、收费较低、税负较重、待遇较低的困境。
    第四、大部分律所的业务类型较为单一,在诉讼业务中以民商、刑事为主,非诉讼类业务所占比例较小,律师专业化趋势与现实生存的矛盾较大。
    第五、为谋取私利、逃避缴税,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私自收取代理费用;一些律所内部对代理案件缺乏统一管理,审核把关不够严格,为律师提供盖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和出庭函,且事后不监管;个别实习律师违反关于禁止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规定,规避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法律业务的规定,以公民身份单独或者与其他执业律师一同代理案件;律所非律师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员假借在律所工作的身份,蒙蔽当事人代理案件。
    二、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整改:
    第一、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对该项法规的修订,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问题;二要明确律师的强制服务项目问题;三要明确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问题;四要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问题落到实处。
    第二、律所既应规范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行为,也应强化“帮传代”的人才培养方式,为后者提供成长和发展的平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能够留住人才、培养杰出律师的机制,要规范律所收案行为,彻底解决“谁揽案谁办理”的问题,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律师的分工越来越细,所以要逐步改变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小而全”的现状,走团队合作、专业化服务的道路。
    第四、要切实规范律所的收费办法和合伙人分配方案,从制度上严格杜绝律师私自收费行为。建议对创立初期的律所,实行资深律师、执业律师业务提成制,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文员固定工资制;过渡期内的合作人(合伙人)实行底薪+提成+分红的模式,执业律师实行底薪+提成模式,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文员全部实行固定工资制。总之要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贡献率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
    第五、通过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和投诉制度,律师招聘、解聘和辞退、开除制度,以及其它加强业务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不断强化律所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查处机制。
    第六、制定扶持律师业发展的税收专项政策;西部地区暂缓实行律师事务所税收查账征收方式;制定统一的律师业成本抵扣核算办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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