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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96号


案    由:关于完善政策体系、发挥家庭养老功能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中国保监会,中央编办办理
提 案 人:郑惠强
主 题 词:养老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改革开放30年来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变迁,使人们的工作、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家庭功能面临新的挑战。城乡人口迁徙、家庭成员分居、工作单位变换等,造成传统家庭解体,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家庭功能逐渐弱化。但是,家庭养老模式在情感慰藉、生活护理上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依然是其他养老模式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家庭养老仍是分散老年风险的重要方式,是现阶段以及未来一段时期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途径,也是绝大多数老年人解决养老问题的现实出路。
    在此背景下,考虑到人口发展的态势和家庭变迁的走向,为进一步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提出如下建议:
    一、适时设立家庭事务委员会
    不少西方国家正在重新发掘家庭价值,呼唤重建家庭功能,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和社会的负担。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少子化的今天,我们也应该把更加重视家庭、更加强化家庭功能,作为政府关注的重点之一。我国目前涉及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众多,如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妇联等。这种分散化的政府行政架构,使得各种与家庭相关的社会政策呈现出碎片化特征。为改变目前呈分离割裂状态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应从体制上整合相关部门涉及老人、儿童、妇女、计生、民政、社保、防止家庭暴力等事务的职能,成立专司家庭事务的常态统筹机构——家庭事务委员会。家庭事务委员会应围绕强化家庭功能这一目标,以支持家庭、巩固家庭为核心提供各种服务,推动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互相关怀、共同承担责任。
    二、完善家庭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直接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在家庭保障层次,也应通过相应的家庭养老政策支持体系,放大其承担养老责任、提高养老保障功能的能力,从而维护家庭保障作为我国老年保障的基础。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应推行以家庭整体为对象的社会政策体系:一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措施,尤其要将有养老或育儿任务家庭的经济成本考虑在内;二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允许该两项保险项目在配偶、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转移,并将未就业或非正规就业家庭成员的相关需求纳入其中统筹考虑;三是将家庭成员承担的某些长期家庭服务(如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和婴幼儿的抚育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三、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老年宜居环境,就是适合老年人居住、养老的社会生活环境。老年宜居环境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宜行,即出行的安全性、便利性;二是宜助,当老年人需要帮助时,能及时给予服务;三是宜医,方便老年人就地、就近就医、保健康复等;四是宜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既保留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又体现了社会化养老的新内涵,即社会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弥补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居家养老是解决90%以上的老年人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此需要有相应的居家养老政策支持。如针对居家养老的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老人护理假和通勤交通补贴政策、老人户籍迁移政策、特殊困难老年家庭的扶助和照料服务政策等。此外,出台鼓励成年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或近住的优惠政策,引导成年独生子女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如,对于与70岁以上老人同住或近住的成年独生子女,可以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或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优先入住廉租房等。
    四、注重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
    我国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主要承担者。政府也正在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家庭提高其参与养老服务的能力。但近年来不少政策,如以面积大小(90平方米)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契税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等,却有意无意地加速削弱了本已弱化的家庭养老功能。因此,注重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减少政策制约、避免政策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契税等,不仅考虑家庭总住房面积,同时充分考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发挥子女及家庭应有的赡养功能的同时,也要通过社区服务来弥补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增加家庭病床的数量,增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充分利用“老年人口红利”,完善“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的机制。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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