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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006号


案    由:关于深化配套改革推进城镇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民建中央
主 题 词:经济发展,财税体制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当前,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扩大内需,而最大的潜在内需来自于城镇化。有研究表明,城镇化率每提高1%,可替代出口10万亿元。推进城镇化建设,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内需拉动的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1.27%,但是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却只有约35%-38%,大量的农民工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但还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变,没有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标志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通过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权益和待遇,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科学规划,要把城镇化这一内需“最大潜力”与改革“最大红利”有机结合起来。为此,建议:
    1.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让进城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恢复户籍本身的管理功能,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城乡一体化。采取“分类指导,因城而异”的原则,按城市类型、经济规模和人口特征采取不同程度的户籍迁移管制。对于大城市,既不能关死城门,堵住农民进城,也不能一步放开户籍,让城门大开。对于中等城市,允许有固定职业、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者取得城市户口。对于小城市,要向农民打开城门。对于县城和县城中心镇,则要敞开城门,让农民自由进城。
    2.深化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推进进城农民工和市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统筹规划公共资源和服务,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逐步降低随迁子女接收高中教育和异地高考门槛,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建立和完善与农民工特点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保障制度,提供更多的需求信息、职业培训。规范农民工权益保护程序,强化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完善和整合“碎片化”的社保体系,扩大农民工社保覆盖面,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安全、公益、便利的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3.深化保障房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和进城农民工住房困难。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降低农民转化为市民的住房门槛,确保农民在城镇“住有所居”。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对农民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给予资金、税收、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支持。让农民参与保障房建设,允许农民按规划要求以集资方式合作建房,增强农民工保障性住房供应。积极探索农民工在自愿原则前提下以“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新机制,促进城乡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公积金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缓解农民工进城购房租房压力。建立完善城镇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扩大租赁市场房源,合理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满足不同层次进城农民工的租房需求。
    4.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保护好农民土地财产权。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机制,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赋能,把直接用于生产的土地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个体,发放相应的证书予以登记确认;把用于公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归于农民集体,并通过折股量化等形式分配到个人。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配置程度。赋予农民对土地、住房等土地资源的自由处置权,允许农民依法对土地以出租、转让、置换、赠与、继承、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加强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改变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局面。
    5.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研究和推广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制度改革,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使得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比例,将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进行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率。
    6.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供给模式,通过政策引导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推进民营企业在城镇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
    7.深化县市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设市标准,增加新的城市。积极推进县市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县市分治、省直管县”的管理体制,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扩大县级城市的自主权。进一步修改、完善设市标准,把常住人口规模作为设市标准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重要依据,对吸纳人口规模、经济总量达到建制城市标准的强县和强镇改为县级市和镇级市,把十万人的镇区改镇设市,建立一批镇级市,实行县管市体制。按特大、大、中、小城市四类对城市实行分类管理,并赋予各类城市与管理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执法权限。
    8.构建进城人口的创业扶持体系,营造鼓励创业的环境,把城镇化建立在坚实的产业基础上。建立要素集聚机制,促进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的地域集聚以形成坚实的产业基础;重视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在城镇化中的作用,依靠广大民众强烈的自我创业、自我发展的欲望,发展民营经济和草根经济;完善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通过减税、减费,降低创业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通过金融制度创新,让农民工能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解决其创业和置业所需资金。健全农民工创业的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农民工创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和园区,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9.科学布局城市体系,推动城镇化均衡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城市规模和布局,既要“做多”城市群,也要发展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有吸引力的中小城市,改变城市体系“头重脚轻”态势,减缓特大城市人口膨胀压力和“大城市病”。一是在东部地区,通过城市群推进城市化,实行组团式的城市结构,通过大都市的辐射能力,直接把周边的小城镇纳入块状的城市圈内。二是在西部地区,通过做大县城实施农村城镇化,实现城市化与农村城镇化并重。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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