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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625号


案    由:关于加强科学有效监管,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
提 案 人:孙太利
主 题 词:互联网,工商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随着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扩大,2011年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未来两年将突破l万亿元。
    但是,网络市场尚处于初级和发展阶段,从市场准入、竞争到退出,从经营行为到消费维权,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解决。
    一、网络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交易的法律保障不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滞后。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但这些法律法规常常滞后于现实,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商品交易问题。
    2、市场准入不规范,工商部门很难对其进行常态化的规范监管。
    目前在网上开设网店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除少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办理了营业执照外,多为青年学生、下岗人员等,大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网络商店注册者提交的身份信息极易篡改或根本就是造假,且许多网店并没有实体商店,消费者网购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根本找不到真正的经营者,难以追究其责任。
    3、网络商品交易的支付安全保障不力。
    网络购物通常采取通过汇款或使用信用卡支付的网上结算方式实现。由于“先汇款后发货”,消费者可能会因被骗而无法得到商品;即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在交易时提供的个人财务资料,也有可能在传递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截取;即使传递过程很顺利,在这些资料进入商家之后,仍面临可能被商家不当使用的风险。
    4、交易双方均面临诚信风险。
    卖家可能不保质保量按时发货,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甚至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信息、从事商业欺诈、商标侵权、传销等违法行为;而买家也可能通过恶意透支、甚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卖家的货物。
    5、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难度大。
    网络交易并不是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消费者拿到商品通常是在付款几天后,当发现商品有问题时,原来介绍此商品的网页可能已经取消,或者商品信息已经变更,再去获取该商品的相关证据几乎不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商品交易往往不开具发票,双方交易没有合同保证,在涉及售后服务纠纷时缺乏依据。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多是异地交易,特别是与外省市甚至国外商家发生消费纠纷时,还要牵涉到司法管辖等复杂问题,要对销售者进行调查取证,往往需要远距离长途奔波,加大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6、商品物流配送过程中产生问题归责难定。
    物流配送体系已成为网络交易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许多网购消费者都遇到过定购商品不能及时送达的情况,有的即使送到了,也可能是包装完好而内部商品已经损坏,商家和物流公司均不负责,消费者维权困难。
    二、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政府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依法监管的机制和手段。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第49号令的出台,在互联网商品交易监管方面起到了规范作用。但由于在行业研究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欠缺,49号令在实际操作方面仍有太多模糊的地方,在行业服务与监管方面的可操作性仍较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动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使网络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2、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实行网络主体资格实名制认证,变“无形”监管为“有形”监管。
    建议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网络经营者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进行域名核准与网络经营主体认证,有效地辨别网上信息真伪,切实解决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让“虚拟主体”还原为“现实主体”,这是工商部门对网络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和前提。
    3、政府应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实现“龙头”控制。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众多,工商部门由于人力、物力、手段等条件所限,很难直接去监管网店,只有抓住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这个“龙头”,才能抓住监管网络市场的关键,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作为网络市场主办单位,对网络市场交易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工商部门必须督促运营商,主动承担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对交易行为的规范责任,特别是要抓住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加强监管,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4、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隐蔽的网络成为“透明空间”。
    一是公示网络商品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让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依托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商家诚信档案,定期曝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商品经营主体,公布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网站网址,并将其列入网络商品经营监管黑名单数据库;三是建立网络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网络违法经营者信息和违法商品信息查询制度。通过有效的信息公开,发挥群众监督的强大力量,让隐蔽的网络成为“透明空间”。
    5、政府应规定实行强制保证金制度,为网络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借鉴淘宝网实行的“消费者保障计划”,实行网络交易强制保证金制度,即每一个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运营的市场主体,根据经营商品的不同,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消费保证金,如经营者发生侵权行为,可由工商部门使用其保证金先行赔付,从而使网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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