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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515号


案    由:关于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稳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经济发展,科学发展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城镇化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稳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中国的城镇化应该是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以往的城镇化更多地体现在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并没有相应转移更多农业人口,相反,是以排斥农民进城为代价的。城镇化有速度、有力度,但重城市建设轻公共服务,重规模扩大轻产业发展,重土地的城镇化轻人口的城镇化,质量亟待提高。我们认为,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核心在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以此为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扩大户籍制度改革范围,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要解决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人口的城镇化滞后于土地的城镇化问题,户籍制度改革是关键。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改革了延续50多年的二元户籍制度。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户籍制度改革范围,地市级以下可以全部放开,同时逐步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报酬、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实现他们的“市民梦”。
    第二,以土地制度改革为重点,给农业转移人口“定心丸”。土地制度改革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城镇占用土地的速度远远快于吸纳人口的速度,城镇化过程中用地空间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为了追求高城镇化率,采用行政手段取得农民的土地,使农民被动地实现城镇化,失地农民拆迁易入住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任务十分迫切。我们建议:一是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享有可转让与可收益权。土地流转一定要遵循公平、公开、自愿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二是要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逐渐完善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产权制度。三是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带着确权后的宅基地指标,置换城镇的经济适用房,并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三,以产业为支撑,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城镇化要健康发展,一定要有产业支撑。没有产业的发展和集聚,就无法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不足、就业质量差等问题。我们建议:一是要发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不同功能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特别要加快发展以县城和农村城镇为主的小城镇。二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特色和产业优势来发展产业,通过产业集聚、产业升级、基础设施的改善,吸纳更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三是要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收入,保护劳动者利益,使他们能够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真正在城市安居乐业。
    第四,以统筹安排为思路,分层分批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当前,由于农村耕地容纳劳动力的能力越来越小,我国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短期内城镇不可能全都容纳,必须统筹安排,分层分批的来推进。我们建议:一是在“十二五”期间,可将技能型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私营企业主、城市郊区因建设扩张被占地的农民等条件相对成熟的群体优先转为城镇居民。二是要引导不同类型的农业人口向不同方向转移。可对部分有技术、有资金、有经验的青壮年农民进行农业职业化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投入到现代农业产业链中,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使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流动和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更加有序。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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