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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77号


案    由:关于改革社区社会管理体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民政部办理
提 案 人:张玲
主 题 词:社区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和乡镇社区管理服务体制也面临着新旧体制共处的局面。传统的管理服务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体制迫在眉睫。目前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存在以下弊端:
    一、街道职能定位模糊,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越位主要表现在街道承担了一些不应由街道承担的、而应由辖区政府及职能部门承担的审批职能;错位主要表现在街道包揽了一些应该由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公民社会组织来承担的事务;缺位主要表现在街道没有履行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事务。
    二、社区地位和功能定位不够准确。社区更多的是为政府管理社区居民,而不是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但职能部门习惯性地将各种行政性工作任务下派社区,当中有超过七成的任务是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台账材料多、调查报表多、证明盖章多、会议活动多、检查考核多、组织牌子多、硬性指派任务多等问题已成为普遍现象。
    三、辖区政府部门与街道、社区的条块管理关系混乱。一方面存在街道有责无权的现象;另一方面,很多事务性的具体工作,街道又往往让社区进行落实,街道只起到传声筒的作用,这与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街道管理任务加重的情况不相适应。
    四、街道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和人员膨胀,行政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由于街道机构缺乏严格系统的法律约束,有关部门根据“上下对口”原则随意在街道层面增加机构人员,一方面机构和人员增多,行政成本过高;另一方面,由于机构和人员增多,遇事推诿,部门难以协调,运转不畅,效率低下。
    为此建议:
    一、重新确立街道职能定位。街道的职能定位应该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街道机构设置的指导原则应该是“自下而上”的社区需求导向。为了更方便联系社区群众,将现有的街道职能进行调整:审批职能归位到辖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现有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辖区审批职能部门的派出办事机构,而原有街道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社区需求进行机构设置,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分流下派到各社区,面向服务对象现场办公服务,构建“大社区”,充实社区服务工作人员,有利于完善社区管理功能,整合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建设。并可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条块关系,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运转效率。
    二、重新确立社区职能定位,实现社区分片管理。社区自治职能和服务职能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主体,在政府的指导下,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管理服务。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把社区内的楼院划分为若干片区,每个片区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素质高的居民担任负责人,并组建居民自治小组,对群众的诉求、社区中的不和谐因素进行处理。社区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套完整的居民信息数据库,尤其针对低保户、贫困户、独居空巢老人、残疾人、“40、50”人员、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要全面掌握其详细资料,以便在落实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相关政策时提供相对完善的信息依据,也便于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
    三、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缺位和市场失灵,使社会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带动广大居民参与社会事务,组织居民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各类文体活动,形成健康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还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作为群众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与群众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有效缓解社会矛盾。非营利组织不仅提供了公共服务,创造了就业机会,激发了公众创造力,也体现了现代公共管理的发展方向。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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