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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68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政策目标,加快完善养老政策体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养老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将人口老龄化标准与养老人口标准混为一谈,养老人口底数不清。一般来说,6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可以作为老年人口,但老年人口不等于养老人口。60至70岁之间的这一群休,基本上不属于失能、半失能群体,总体上是可以自理、无需照料的。目前在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数量需要大量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掌握养老人口的真实情况。但从目前的统计数据看,只有老年人口数,并以此数据为依据分析老龄化问题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是在养老模式选择上,导向不够清晰、定位不够准确。我国的养老模式主要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模式。但是,三种养老模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自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居于什么地位,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资源国情、人口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方可准确定位。
    三是养老政策单一,没有形成“组合拳”。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已有的养老政策操作性不强。二是已有的政策系统性不够。当前存在着养老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不衔接问题,规划不衔接直接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分区、宗地规划条件设计等方面对养老发展规划和用地安排考虑不够,政策合力尚未能有效发挥。
    四是农村养老保障没有实现根本性突破。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思路,开展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但总体来看,试点探索尚未形成制度规范。而对于没有征地的广大地区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设计,无论是政策研究还是政策实施,也比较薄弱。
    “十八大”报告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养老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管理的方向和目标。为此建议:
    一是开展养老人口情况调查,摸清底数。将老龄化人口标准与养老人口标准区别开来,通过全国性的调查摸底,掌握养老人口及地区分布的基础数据。
    二是立足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理性选择养老模式。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要构建最大的社会保障网,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模式和做法,而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阶段、资源国情,按照“十八大”确定的“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将现行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调整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辅助”,主要致力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是做好养老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要加快将养老建设规模和布局、养老用地规模和年度安排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中,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的区位、建设比例和用地要求,以规划保障促进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加大对养老事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支持。在用地政策上,进一步区分营利性养老用地和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在养老用地规模、用地标准、供地方式、供后监管等方面细化政策;在税收政策上,区分养老产业与非养老产业,养老产品生产供应与养老设施占用,制定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五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障试点成果转化,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供给。国务院民政部门要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试点成功的农村养老保障试点进行整合,对有普适性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凝炼制度化成果,加快形成全国性的政策。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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