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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65号


案    由:关于高度关注“失独”者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经过30年的社会巨变,伴随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人口处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已经进入“低生育率、低惯性增长和老龄化加速”的时代。相对许多家庭而言,独生子女就是家庭的全部,一旦脆弱的家庭失去孩子且生育无望,家庭将会陷入极度的精神危机和生活危机。
    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的失独者已经超过了一百万,并且每年新增加的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之多,这就意味着每年约有7.6万个幸福家庭遭遇失独灾难,有15万个新的失独者出现。庞大的失独群体是中国的特有现象,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正在日益膨胀,亟需引起党和政府的密切关注。
    失独者响应国家号召,选择了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国家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爆炸风险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生活中,失独群体常常面临着体弱多病、经济窘迫、精神抑郁、孤独失落、前途灰暗、世俗歧视、困顿无助等等困难。事实上,每一个失独者都面临上述4种以上的困难,多数失独者上述困境无一幸免。配偶已经死亡或被强制离婚的,其生活就会更加孤独,境况更加凄惨。据了解,社会上超生现象的抬头,与诸多失独家庭的现状不无关系。
    失独者为国家、为民族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现在遭遇“失独”困境,国家和社会理应给予充分关切,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树信心,重新开始正常的生产生活。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经济救助力度。经济困难是广大失独家庭面临的普遍问题,应在国家、地方和社会三个层面上加大救助力度。
    1.提高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在不断上涨的物价面前,失独者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显得微不足道,其对生活的帮助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不少地区还要拖延1年以上才能补发到位。据此,建议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状况和上一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制定动态化的扶助标准,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鼓励各地提供差异性补贴。民政部承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但是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消费水平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负担的方法制定差异性的补贴方案。实际上,在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一些地区已经走在了前头,如北京市每年为每人出资2800元,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重庆市将每人每月的扶助标准提高到260元;河南省提高到600元;深圳市的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补助770元;陕西省对失独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农村家庭补助2万元,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者,城镇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农村补贴800元。
    3.通过政府资助、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划拨、企事业单位捐助以及社会募捐等渠道,建立“失独者关爱基金”,用于失独家庭的困难救助。
    二、给予再生育关怀。对于尚处于生育期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帮助他们办理相关生育证件,免费为夫妇双方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对于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应积极协调民政、公安部门办理,并主动提供有关婚育信息;为失独家庭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时,要特事特办,繁事从简。
    三、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失独者办理意外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对不能自理的失独者照顾入住敬老院;对生活能够自理的失独者,由街道、社区定期上门走访服务;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者,由政府出资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发挥失独者自身价值。失独群体中不乏懂技术、有特长的人才。政府部门有适宜的工作岗位时,要向他们多倾斜,优先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充分发挥潜能和余热,通过服务社会提高价值感和自信心。
    五、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分调动并合理引导社会上具有奉献意愿和奉献能力的群体力量,采取承包的形式,一对一进行长期帮扶。在城市,可以鼓励一个社会团体、一个企事业单位、共青团的一支志愿者队伍、党派的一个支部、大学的一个班级等,根据地域和可调配的资源,有针对性地对一个失独家庭提供长期的义务帮扶;在农村,鼓励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民兵连队、行业协会等对一个失独家庭提供长期的义务帮扶。当失独者遭遇侵权或民事纠纷,提请诉讼时,法律援助中心要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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