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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450号


案    由:关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全国工商联
主 题 词:劳动就业,劳动者维权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    容: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各地也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企业劳动关系处于转型之中,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增加就业、促进生产、保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据相关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和谐,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者工资收入、社会保障水平等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数及涉案人数相对于企业和就业量增长的比例日益下降。据统计,多数省(区、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改变,新签劳动合同平均期限延长。如广东省新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左右的占60%以上;江苏省一年至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增加12.89%,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左右的已占60%。
    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制度在民营企业中的贯彻落实仍存在不少问题,表现为: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履行情况不容乐观,大多流于形式,合同事实造成了对劳动者单方面的约束,尤其以建筑、商业、旅游、煤炭、餐饮等行业较为突出;多数企业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简单、粗糙、模糊,劳动者很少有修改权;一些民营企业用工制度不够规范,法律意识淡薄,为逃避对职工的义务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部分职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不便于以后更换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此,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建议:
    1.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工作比较稳定的员工,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
    2.对小微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按地区、行业的不同,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既提供规范依据,又方便双方履行,以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
    3.加强对建筑企业、餐饮、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使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引导并督促从事家庭服务业、不具备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一次性及临时性用工订立劳务协议。
    4.对于个体户,劳动合同形式与规范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以增强可操作性。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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