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选登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417号


案    由:关于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办理
提 案 人:刘新文
主 题 词:工资,工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据了解,2011年我国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超过1亿人,已经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工资集体协商格局。但是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目前我国工资协商制度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知度不高。一是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制度不太了解,职工主动提出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对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了解不够。2011年《中国工人》调查组调查显示,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了解程度都很低,很多企业形式上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但既没向职工公布宣传,也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条款,没有履行的意义。不少各地政府及各级总工会推动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往往重合同签订数量而轻质量。同时被调查者大多数没有参与过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是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评价不高,很多职工甚至企业管理人员都普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2、大量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单独开展集体协商难度大。
    3、一些地方政府和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存在缺位现象。2011年初我国有关部门曾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全国各地政府及各级工会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热潮,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同时由于我国工会组织还不健全,定位不明确,很难为工资协商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一是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等都是层次较低的行政规章和系统指导意见,立法层次较低,刚性约束力不强。二是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矛盾,比如《劳动法》和《工会法》在签订集体合同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规定。三是我国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强制性,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鉴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提高广大企业员工、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度。建议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素质,特别是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在法律政策知识、企业财务核算能力、沟通协调技巧等方面的能力要进一步充实和提高。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提高劳方在工资协商中的博弈能力。一是推动工会自身的民主化建设,特别是要健全工会日常工作的监督机制。二是建议将在农民工中组建农民工工会或者在现有的工会组织中吸纳农民工加入,在农民工较为分散和流动性较大的小企业和第三产业,可以由其所生活或居住的城市社区组织农民工工会或者将农民工吸收到城市社区工会组织,促使弱小农民工个体能够凝聚汇集成相对强大的社团力量,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三是明确工会组织对会员的责任,建立集体谈判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参与代表产生过程、代表信息、集体谈判内容等应向工会会员公开,以便提高职工的参与度。
    三、明确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监督。加强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律支持。一是加快对《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处罚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明确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二是出台专项法律,就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三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范和法律保障措施。四是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理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来源:中国政协网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