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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248号


案    由:关于大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
提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社会治安,司法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自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司法鉴定管理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现行的鉴定制度仍滞后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存在着改革不到位、不完善、不协调、不配套的现象,影响和制约了司法鉴定的客观与公正,影响了诉讼效能,甚至影响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和社会公共安全。
    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实现完全统一
    目前我国未正式颁布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不能对司法鉴定工作具有普遍指导和约束力;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未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和公告;部分省份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存在出入,一些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因未在法院系统的名册内,而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过低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主体良莠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二是部分城市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多,资源分布不均衡。三是鉴定机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仪器设备,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四是部分鉴定机构为扩大影响,申请多个鉴定项目,其中一些项目根本无能力完成。
    三、司法鉴定人队伍结构不合理
    一是鉴定人才缺乏,注册鉴定人多为公检法等部门退休人员,年龄较大,知识结构老化。鉴定机构所聘请的鉴定人助理多为刚毕业大学本科生,存在实际工作能力差、收入较低,工作不稳定,可持续发展不足等问题;二是临床医生等“相关专业”兼职鉴定人员问题突出。部分鉴定人缺乏相应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技能,法律意识不强,鉴定随意性较大。
    四、个别司法鉴定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部分机构存在高收费、乱收费现象;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受利益驱使,热衷于受理能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鉴定类别,对于不能满足其经济利益的、疑难复杂的案件,往往以各种理由拒收;个别社会鉴定机构为了满足缴费方的要求,多出具有利于缴费方的鉴定意见而忽视社会公正问题,甚至收取好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为追求利益,部分鉴定机构通过裙带关系、请客送礼、提供鉴定回扣、分成等方式拉拢腐蚀办案人员,为其提供案源。
    五、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依然突出
    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无属地管辖,无层级限制,各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也无上下级关系,当事人从各自利益出发,可以委托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使得法官面对这样结果无所适从,不得不又另行委托进行鉴定。
    六、社会鉴定机构能力范围有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鉴定服务的需求
    司法鉴定涉及现代科学技术理论、方法和高精尖仪器设备,一些社会鉴定机构不具备某些鉴定项目的能力。
    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能有效落实,部分鉴定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未建立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确实存在出庭困难的情况,如异地鉴定人出庭,能否采取公文交换方式解答质疑,目前尚无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采取各种方法威胁甚至伤害鉴定人,迫切需要健全鉴定人人身保护制度。
    八、管理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监管机制有待健全和落实
    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鉴定机构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鉴定人员受到利益驱动而进行违规鉴定,甚至触犯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定,在追究错案责任时,没有追究司法鉴定责任的机制。
    九、鉴定标准陈旧,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
    目前部分鉴定标准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存在明显缺陷,已不适应当前实际鉴定的需要;伤残鉴定标准缺失、不统一。
    十、司法鉴定科技建设不足
    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但是,目前司法鉴定相关科技建设不足,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专项科技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上缺乏长期稳定的投入和协调管理机制。
    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正义、科学、规范关乎社会文明建设的成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统一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保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协调性、统一性
    一是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决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和措施,尽快全面完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二是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三是建议尽快启动司法鉴定的国家立法,通过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二、严把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是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统一协调政法系统部门,细化鉴定机构许可准入条件。二是进一步在全国推行司法鉴定资质认证认可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纳入资质认证认可体系。三是建立司法鉴定机构退出机制,多听取对鉴定结果的审定者和使用者审判部门对鉴定机构的评价意见,坚决淘汰非法操纵鉴定结果和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四是鉴定机构在地域分布上合理布局,控制数量。五是明确公安、检察等公立鉴定机构的地位,细化其鉴定受理范围。
    三、提高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加强司法鉴定人能力培养
    一是对《决定》中关于鉴定人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专业”作出明确解释,严格控制临床医生转岗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审批工作。二是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明确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从业身份。三是对于鉴定人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考,进行资格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四是建立司法鉴定人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严格审核鉴定人职称平转。五是加强鉴定人培训制度,对鉴定人进行定期考核。
    四、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
    一是整合技术资源,建立权威性、非营利性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这些鉴定机构分设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设区市)三个层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和中南六个大区各设一个。二是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在同一省级区域内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系统。三是建立司法鉴定疑难案件评审专家队伍。四是完善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接轨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
    五、严格治理高收费、乱收费现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一是严格执行当地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二是在现有的事业单位附设的鉴定机构中遴选条件优秀的鉴定机构,由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发展成为高资质的非营利性鉴定机构。三是出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办法,对困难群体的鉴定费用给予减免。
    六、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建立合理的司法鉴定结论质证机制,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操作规范,明确鉴定人出庭的权力和义务;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加强对出庭作证鉴定人的人身保护。
    七、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
    建立起同行专家评价、第三方评价和法庭质证等环节共同构成的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完善诚信执业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八、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统一的鉴定标准体系、技术规范体系。对执业中理解各异、争执较多的标准适用问题,制定实施细则,规范鉴定技术、鉴定方法及判断依据。
    九、推进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将司法鉴定科技研发列入国家科技重大、重点计划项目,重点攻克一批影响鉴定能力、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启动国家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建设。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科技需求与相关科技领域研究成果的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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