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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492号


案    由:关于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土地,农民,社会保障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失地农民数量也急剧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发展等问题如何尽快而有效地加以解决,成为当前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5000万人,预计到2030年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仅从辽宁省情况来看,1990至2009年间共产生失地农民177.2万人。
    据调查了解,农民失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城市近郊大量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成为失地农民,并且规模迅速扩大。二是隐形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许多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农用地自发或隐蔽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这些土地名义上仍然属于农村集体,但实际上这些土地在功能上与城市用地一样,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已“名存实亡”。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较低。二是一些地区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缺失。三是安置方式单一,失地农民就业难。四是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我们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从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突出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就业的出路问题、养老保障的退路问题和看病难的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此,我们建议:
    一、严格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
    明确界定公共征地的内容和范围,控制征地规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逐步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征地程序,必须让农民有参与权、知情权、谈判权和监督权,保证征地的透明度。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
    二、建立健全合理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应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价值和损失,而且还考虑农民再就业成本、物价上涨引起的风险成本以及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和潜在收益,使农民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补偿。
    改革不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征地收益分配应向失地农民倾斜,让失地农民拿大头、政府得中头、集体拿小头。加强对农村集体内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监管,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加快清理征地补偿安置费工作,凡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没有解决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不能征地。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
    (一)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的必然要求。大部分的失地农民居住在城镇,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暂时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应该把他们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之中,确保这部分群众的最低生活要求得到及时保障。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是实行“低门槛准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实现“征地”与“城保”并轨运行,统一管理。二是相衔接原则。制定的方案和办法既要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征地时已经超过或接近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征地时的中年人员,可按不同年龄段每人分别一次性缴纳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市统筹;对征地时的年轻人员,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原则上不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四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失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以自愿参保为主,对新征地人员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征地一批,实施一批,先行试点,推动全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结合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同时实施。六是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多方筹资,共同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主要是财政要提高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
    (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办法是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二是把商业保险作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三是积极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机制
    一是适当实施保护性就业措施。如企业招用失地农民,并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力合同的可以享受一定补贴;政府应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在征地时,可同征地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考虑被征地农民;对吸纳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数量的二、三产业应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等。二是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工商城建、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税收贷款等政策上给予失地农民最大优惠。三是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设立失业农民就业保障金,可以由以下几块组成:每年财政拨款为专项基金;从经营性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强化教育培训保障,提高失地农民竞争能力
    一是保障失地农民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人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保障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让失地农民真正掌握一门非农职业技能。三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劳动力的管理范围,对城市下岗职工的优惠安置办法应延伸到失地农民。四是保障对失地农民培训方面的费用。不能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应由政府财政列支,实行免费培训,保障失地农民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
    多渠道筹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低标准应确保失地农民至少获得相当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社会保障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拿出一部分土地补助费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地方政府拿出一部分农地转移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加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用于补充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实行投资方式多样化,应当涉足实物投资、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基金的收益性。
    六、加强法制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必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治建设,从立法上保障失地农民权利,建议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贫民一样,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无力诉诸法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寻求保护的能力,真正解决他们告状难、权益保障难等问题,及时消除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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