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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464号


案    由:关于加快建立西部省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王富玉
主 题 词:生态,补偿,标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建立西部省区生态补偿机制,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课题。每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政策,尤其是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仍然没能无论是在政策和法律上实现根本破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和法律缺失,成为当前我国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解决和突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多年以来,西部省区尽管还比较落后贫困,但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个大局”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生态保护和生态重建,向东部发达省市提供了大量廉价原材料和人力资源,为东部省市加快发展、迅速崛起、科学发展奔小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使东部地区成为实实在在的生态“受益者”。同时,西部省区在保护生态和保护环境中,资源的开发和相关的产业发展受到严格限制,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始终十分突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成为沉重“受损方”。比如,贵州省作为“两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先后设立了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还有两个世界自然遗产,区划公益林面积达8890多万亩,涉及全省绝大多数县、市、区,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这些地方发展产业将受到严格限制。虽然自2004年起中央财政实行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但仅有4928.8万亩受益,而且补偿额度少、标准偏低,9年间累计补偿1.39亿元,其中国有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仅5元,集体林则仅为10元,既无法解决林区职工和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也无法维持和提高当地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上述问题的积累、沉淀和久拖不决,已经影响到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为此,建议:
    (一)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加快制定《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对生态补偿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政策举措。比如,充分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对受益发达地区相关产业征收生态补偿税费,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西部省区进行补偿;通过“横向转移”方式,合理设置东、西部地区既得利益格局,推进西部地区资源资本化和生态资本化,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和统筹发展;提高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税率,实行计价征税,并返还给西部地区资源输出地,用于修复治理生态环境和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二)尽早出台国家《生态补偿法》或《生态补偿条例》。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实施受到严重影响,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进行统一协调,科学确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等,确保生态补偿真正得到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2010年就确立的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尽早将《生态补偿法》纳入立法计划,抓紧进行调研论证,尽快颁布实施。
    (三)加大对西部省区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国家有关部委深入西部省区,对其确立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及路径进行指导,通过财政补贴、税费返还等手段,加大对西部省区“三废”治理、清洁生产和发展生态产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西部省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增强西部省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保住青山绿水、稳定良好生态系统和群众生活富裕的目标。
    (四)提高中央财政对西部省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国家对贵州等西部省区保护公益林导致的产业发展影响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评估,提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这些地方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五)将地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由于贵州的省级财政较为困难,市、县两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导致全省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而且实施难度很大。建议国家比照对西藏自治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将贵州地方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范围。
    (六)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比如,贵州拥有各类湿地21.34万公顷,其中重要湿地9.73公顷,但加大湿地保护不可避免地对周边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建议国家在全国湿地调查的基础上,尽早启动安排对重要湿地的生态补偿。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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