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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220号


案    由: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朱建民
主 题 词:残疾人事业,税收制度,就业援助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07年5月1日起生效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实施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优惠政策扩大了享受优惠的单位范围和残疾人范围,将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多少直接与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挂钩,并在合同、保险、支付方式和最低标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实施七年来,新的优惠政策有效地引导和调动了一大批企业和单位更多地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促进了更多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也更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实现了大幅提高,尤其是全国平均最低保障工资标准的大幅提高,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再看2007年公布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每位残疾人基于六倍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的每年可退还3.5万元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标准以及按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显然已经无法有效调动相关单位更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难以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就业残疾人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长。
    为了进一步鼓励各类单位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更好地提高残疾人就业的收入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提案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均增值税的抵减标准。2007年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是按照用人企业所在地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确定的,而当时全国各地区的最低保障工资的平均值大约是550元,由此确定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抵扣标准。但是,时隔八年,如今全国的全国各地区的最低保障工资的平均值已经达到1170元,翻了一番,而3.5万元的标准依旧在执行。这样的“优惠”标准已无优惠可言,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与空间,严重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环境、机会和收入提高的空间。
    因此,建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尽快提高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均增值税的抵减标准,从现行的3.5万元提高至7万元。
    2、适当提高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行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为了充分调动残疾人安置就业的企业持续提高就业残疾人收入的积极性,建立和实现残疾人工资收入的持续增长机制,使得就业的残疾人能够凭借自己的就业和劳动同步实现收入和生活的小康水平,建议适当提高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因此,建议将现行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倍。
    3、进一步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和稽查。现行优惠政策中只对认定和年审的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作为减免税审批部门的税务机关仅仅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进行书面审核确认,而没有对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日常核查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核查方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由此造成优惠政策贯彻执行中的管理漏洞,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带来隐患。
    因此,建议财政部、民政部和中残联等相关部门应联手建立对残疾人就业的监督和保护机制,对在岗残疾人数量、比例等企业减免税的关键因素定期进行核查,以确保让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支持真正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共创共享的企业和单位发展,确保就业的残疾人享受到优惠政策,全面促进和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实现就业残疾人凭借自己的劳动和政策的支持奔小康。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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