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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817号


案    由: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交通运输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办理
提 案 人:施杰
主 题 词:交通运输,交通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因“超速、超员、超限超载”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于我国的交通安全是一个极大的隐患,继2013年后,本人决定在今年的两会期间继续提交有关推进“三超”问题入刑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近五年年均增加1600余万辆,驾驶人数量达2.6亿人,近五年年均增加1900余万人,其中,客货运机动车保有量达2200余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9.27%。与此同时,公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交通压力与日俱增,一些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导致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16车相撞,7人死亡23人受伤,而导致这次车祸的罪魁祸首,则是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罐式挂车。这辆车准载28.68吨,但事发时,实载货物60余吨。2013年2月1日,甘肃宁县发生特大车祸,18人死亡,32人受伤,肇事车辆为河北省衡水市运输公司客车,该客车核载47人,事发时,实载54人。这些交通事故都是典型的车辆超速、超员造成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年来,公安、交通等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没有形成执法的威力,机动车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重点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据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处罚机动车超速行驶9137.7万起,货车超载260.1万起,客运车辆超员载客18.3万起,因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比例居高不下,特别是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一直是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在明知“三超”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何这些司机仍然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固然有客运企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客车安全性能亟待提高、驾驶人文明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等方面因素,但现行法律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违法行为多发屡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原因是“三超”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果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这些驾驶人员的收入必将下降,无论是生存危机还是“三超”带来的生命危险,都是这些驾驶员无奈、悲惨的选择,可是大部分驾驶员仍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了“三超”。然而,这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不能以经济利益来衡量的,既然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法律就不能放任其存在。运输人员的收入水平应该是由市场进行调节的,在“三超”入刑之后,运输从业人员定将在承担刑事责任与追求收入之间进行价值评判,当大家普遍拒绝“三超”的时候,雇主如若不提高运输报酬,将无人继续从事此行业。由此,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运输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仍能达到之前需通过“三超”手段才能达到的水平。
    从国外治理超速、超员超载驾驶的做法和经验看,大多将严重的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视为犯罪,并从立法上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如美国法律将超速驾驶与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及闯红灯一并规定为故意犯罪,因超速肇事的可判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对严重超限超载的可判处多达1年以上的监禁。法国法律规定,超速50公里以上的视为犯罪行为。日本2008年实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将判决服苦役半年。韩国法律规定,对超限驾驶者或强迫驾驶员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德国法律规定,对第一次超限的驾驶人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处以三个月的监禁。与国外从严治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相比,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是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严重超速行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力度明显不足,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无法达到震慑危险驾驶行为的目的。
    从我国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看,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法律实施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及时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群众守法意识明显增强,较好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和惩戒功能,而“三超”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堪比“酒驾”。借鉴治理酒驾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整治“三超”现象,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制,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定能够切实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基于上述理由,提出以下建议:
    (一)行政责任方面
    (1)对于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及车主予以顶格处罚,甚至可以针对客货运车辆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对具有“三超”行为的客货运车辆的车主进行高额罚款,对驾驶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扣除12分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驾照。
    (2)对由于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的客货运车辆不但要处罚驾驶员和车主,还应当吊销其所属公司的客货运输资质并罚款。
    (3)加强对客货运车辆改装公司的监管,对于违法改装增加运载吨位的或是改装后不符合当地的规定,一经发现或核实,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罚款,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客货运车辆超载现象。
    (4)对没有纳入公司管理的客货运车辆(包括套牌车),应界定为非法营运,由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当场查扣车辆等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方面
    客货运车辆所属公司等各责任方要对客货运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过错承担责任,这改变了以前统统由驾驶员和车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为了减少层层分包带来的利益盘剥从而导致驾驶员“三超”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要求与运输有关各方主动履行起各自能力范围内的监管职责。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界定各方的责任,要对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各自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当客货运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若各责任方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则要承担与未尽到监管责任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方面
    我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建议将“三超”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不是指一旦客货运车辆发生此类行为就一概入罪,而是同一客货运车辆的行为同时满足超速、超员、超限超载中的任意两个时,且客货运司机因超速、超员、超限超载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则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而对于具体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情况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不仅能使得行政法规与刑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实现良好的承接,而且由于数次的行政处罚反映了客货运车辆的司机漠视法律、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主观恶性,所以这样的规定还能很好的实现罪刑相适应。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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