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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87号


案    由:关于大力发展水资源再生利用,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状况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
提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城市,水资源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全国城市中有约2/3缺水,约1/4严重缺水。我国目前的年用水量已突破6000亿立方米,约占水资源可开发利用量的74%,不少地方水资源开发已超过承载能力。如黄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76%,海河流域已超过了100%。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3年第一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451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5亿立方米/日,较2012年底新增污水处理厂111座,新增处理能力约300万立方米/日。从理论上说,污水的处理量,就相当于再生水的生产量。这么大的再生水量,城市利用的却很少。据辽宁省环保厅介绍,目前辽宁省污水处理后作为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只占污水处理量的十分之一,或更少。
    据相关专家粗略估算,城市供水量的80%变为城市污水排放入管网中,收集起来再生处理后,70%可以安全利用。二者合计起来,即城市供水量的一半以上可以变成再生水,回用到城市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户中,同时置换出等量的自来水,相应可增加城市一半的供水量,等于为城市开辟了第二个水源。
    当前,水资源再生利用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各项标准衔接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城市水资源再生利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实施的6个相关水质标准,相互间也缺乏有机衔接。
    2.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目前,国家已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水资源再生利用的职能,但相关部门之间,仍未能形成良性互动,缺乏有机衔接与配合。
    3.没有将再生水资源利用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对再生水资源仍未能与其它水资源一道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配置,没能在供求关系之间架起一座水资源再生利用的桥梁,导致再生利用的水资源销路不畅,甚至只好直排河道,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
    4.缺少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仍没有建立一套适合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制度体系,包括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运行监管、水资源再生利用投入等在内的制度体系。
    5.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投资和处理成本较高。主要是初期投资和处理成本较高,因此许多地方没能给予水资源再生利用以足够的重视和经济支持。二是缺少配套设施。目前,我国仍有一大批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未能同步建设水资源再生利用设施,排放标准偏低,没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在一些领域还不能直接利用,需要提标改造,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进行再处理。三是管网建设没跟上。再生水经过再处理之后,还需通过输水管网向客户输水,而输水管网必须要求建设另一套给排水系统。但由于目前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和住宅小区还较少,加之担心投资风险,导致相关单位积极性并不高。
    6.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一方面,由于技术和规模等问题所限,导致水资源再生利用的成本偏高,再生水水价超过了任何水源;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因素所致,我国自来水价格偏低。这两个方面,导致再生水作为自来水在某些用途上的替代品时,价格高于自来水等其他水源,缺乏价格优势,丧失了竞争力。
    7.公众意识欠缺。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包括缺水地区甚至严重缺水地区,公众甚至于部分领导同志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意识仍很欠缺,对再生利用的水资源普遍存在着一种偏见,甚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抵触。
    为提高水资源再生利用率,建设“第二水源”,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水资源再生利用的立法进程。要加强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约束力度,规范指导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建设和发展。包括在城市规划的初始就规划水资源再生利用系统;对适合使用再生水的行业,应强制使用再生水,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灌溉和车辆冲洗用水等;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惩罚措施等。
    2.加强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统一管理。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上下游之间要实现管理资源共享,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要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体系,与其它水资源一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配置。
    3.加强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制度体系建设。要尽快健全完善包括水资源再生利用标准、运行监管和工程投入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加强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制度建设。
    4.加大水资源再生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包括要加大配套设施投资建设的力度,如水资源再生利用管网等。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与水资源再生利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实施和运营。新区开发必须实施分质供水,老区改造也要按规划实施分质供水。
    5.确定合理的水价促进水资源再生利用。要合理确定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价格,科学制定污水处理费及再生水价格,使再生水与自来水之间有较大的差价,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培育市场,增强使用再生水的内生动力。同时,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加强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如对再生水生产实行单一电价、免收公共事业附加费;企事业单位利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在进行景观规划、房地产批复时,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的企业单位等。
    6.要不断探索水资源再生利用的新途径。如建立再生水厂与用水大户企业之间的供需循环链条,既要保证再生水厂的稳定运行,也要确保用水大户对再生水的需求。可实行“一对一”服务,即分散建立一些小型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实行一个再生水厂为一家用水企业服务,使用水企业的污水实现就地回收处理利用,既可以减少运输成本,还可以避免多区域回收污染类别复杂的问题。
    7.大力开展水环境和节水重要性的宣传,普及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具体知识,提高公众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认识,解除公众对水资源再生利用的心理障碍。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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