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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502号


案    由:关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浪潮的持续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传统工艺及其生存空间迅速消减,千百年来一直依靠口口相传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逐渐消失。为此,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加快了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名录的列入和申报,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和培养工作,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枯木逢春,重新焕发了文化魅力。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文化生态的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仍然任重而道远。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中主要存在基础调查不足,保护机构多为挂靠,专业实力不强;保护活化方式单一,出现过度开发现象,易受知识产权侵权挑战;缺乏专业产业评估,非产业化项目支持不足,保护活化难以为续;非遗传承后继无人,文化语境日益缺失,生存空间日益缩减等问题。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教育价值、产业价值和文化输出价值,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实保护力量,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督促各地加强非遗中心等机构的落地和建设,逐步增加专业人员配备,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的专业培训和引导。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协会、志愿者团体、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普查。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进行分类指导。对已失去传承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尽早开展影像和文字的记录工作,予以妥善留存;对至今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快传承人的培育培养,努力保持其活力;对可以与市场结合,进行产业化保护的,要按照科学有序的要求,将它们推向市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惠及更多百姓。
    二、构建运作体系,科学保护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涉及到政府、社团、民众三大主体,要妥善处理三者关系,界定职责义务。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在非遗活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个人投入非遗活化工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中来。在完善活化运作体系的同时,要妥善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与旅游开发、产业化之间的关系。要根据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制定不同的开发计划,区别对待,因地制宜,防止产业过度开发和强行市场化,避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三、健全活化机制,制定活化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要求各地在五年规划中予以明确,界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的范围、对象、目标。各地非遗保护中心要吸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参与,共同开展学术、交流、推介、宣传等活动,实现多元共保。要制定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标准,并将其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之中。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的有机结合,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实现寓保护活化于建设之中。
    四、设立专项资金,加快多元配套。国家财政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政支持政策予以明确,引导各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保护和活化的投入。要及时足额拨款,加强核算和监督力度,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发挥引导和支撑作用的同时,要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多方筹集资金,通过社会捐资、市场经营、旅游开发等不同参与模式,实现多元资金的投入,为非遗活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五、注重人才培养,确保有效传承。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尽快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爱好者、志愿者和继承者,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政策支持。采取命名称号、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进行项目传习活动。主动开展知识产权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接工作,一方面对现有条例界定未明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另一方面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果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要营造尊重、支持、服务传承人良好社会氛围,激发传承人责任感和使命。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等“活化”措施。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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