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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439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探索开展农村卫生分院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农村医疗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卫生院发挥医疗卫生服务的枢纽作用,村卫生室发挥服务网底的基础性作用,是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的两个着力点,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内容。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
    建设农村卫生分院具有其积极意义:一是卫生分院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乡镇、村屯的接壤处,距离卫生院较远,且村级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设立卫生分院后,能很好地满足该区域内群众就医需求。二是建设卫生分院能增加社会资金进入落后地区卫生领域建设的渠道。分院建设一般采用项目运作的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和公益基金参与,再加以地方政府必要的资金配套。三是建设卫生分院,能提高乡村两级的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分院由卫生院有效管理,药品统一配送,技术力量主要来自卫生院在编人员,也招聘当地村医参加,服务力量明显高于村级卫生室。
    从调研情况看,农村卫生分院的建设,极大地改善了附近村民就医环境,成为当地农村服务体系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建设管理缺乏科学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中提到:“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这种提法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固守一乡(镇)一院原则,使分院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不明和职能定位不清。
    第二,没有明确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所都有明确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必要的建设发展资金。公共卫生财政投入未明确触及分院建设这个领域。依靠社会资金援建到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跟进的分院建设模式可以作为试点,难以普及。
    第三,技术人才保障存在制度性制约因素
    卫生分院的技术人才来源于卫生院派出人员和当地招聘人员两部分构成。一方面,卫生院编制已经核定,不因设分院而增添。另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也不能在乡级卫生院行医。
    建议:
    一是从改革创新的高度重视卫生分院的设置与规划。国家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支持建设卫生分院,争取把卫生院分院建设纳入我国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的体系中。一是建议修改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中关于设立分院的范围限制。应综合考虑所在位置人口的聚集度、交通便利性以及辐射周边乡镇等因素,允许距离乡镇卫生院15公里以上的地区建立卫生分院。二是建议在总结广西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新途径,着手试点用卫生分院逐渐取代服务效能低下的村级卫生室的模式。卫生分院逐步取代卫生室,有利于创新医疗资源配置向最基层转移的新途径,也契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精神。
    二是在找准定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卫生分院的规范化建设。卫生分院作为卫生院和卫生室之间的结合物,是农村卫生事业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其定位要体现出政府主导性和社会公益性。一是建议由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尽快制定卫生分院建设标准,出台统一的乡镇卫生分院规范管理意见和办法,明确乡镇卫生分院的工作性质、设置原则、建设标准等。二是明晰地方政府和卫生院在分院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地方政府工作重点是进行系统筹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把分院建设纳入卫生院考核的一部分,尤其要做好协调建设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等方面的工作。卫生院是分院的直接管理方,要承担分院的资源配置、技术支撑、人才培养、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是拓宽筹资渠道破解卫生分院建设经费难题。卫生院本身既无太多能力也没有太强意愿投资建设分院,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情况下,需要探索多渠道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一是建议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卫生分院建设所需的设施配套资金、维修资金和培训经费等项目建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二是建议争取慈善捐款和公益捐赠。对卫生分院建设进行项目打包,形成适合慈善投入的项目库,积极争取慈善组织的投入。三是建议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采取政策扶持、税收减免、企业冠名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以回报。
    四是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提高分院技术服务水平。建议卫生院技术人员轮流到分院坐诊,逐步实现乡、村卫生资源和人员的实质性融合。增加设立分院的卫生院人员编制,保障分院技术人员不占有卫生院编制;对进入分院工作的技术人员优先入编。优先吸纳安排当地技术人员就业,探索将村卫生室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率先纳入卫生分院编制管理。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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