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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委员:不能轻易将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推向社会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3-03-2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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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特殊病患人员违法犯罪后羁押、监管、改造、挽救的法律规定,有的比较模糊,有的不统一,有的明显滞后,这是造成患有特殊病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不收、监狱不收、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收’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陈德呼吁,不能轻易将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推向社会。

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指的是患有艾滋病、肺结核、肝炎以及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等特殊病患犯罪人员。此类人员绝大部分吸扎毒品成瘾,伺机进行抢夺、抢劫、诈骗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甚者在被抓捕时,以传染艾滋病等相威胁,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抓获的这些特殊病患犯罪人员难以投送的问题非常头痛。陈德指出,在此类人员进行收容、审理、强制隔离戒毒和强制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以及这些人刑满释放、强制治疗改造之后的处理等,都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正是我国法律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漏洞,才造成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后逍遥法外的现象,危害社会的状况愈演愈烈。在实体法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涉及特殊病患人员违法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

陈德委员还建议,在程序上,应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如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应明确规定对患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羁押地点及治疗等问题。同时,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只是对一般罪犯的劳动改造作了普遍规定,因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监狱法应该对之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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