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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698号


案    由:关于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教育部,中国保监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安纯人
主 题 词:养老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流动加速,“空巢”、“独居”老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益严峻。自1996年我国首家民办养老机构——北京隆华敬老院成立至今,民办养老机构为解决社会的养老服务难题做出了贡献。2006年,国家提出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当前,我国90%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是靠收取入住老人的缴费维持日常运营的。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由于地处偏远,硬件条件较差,服务水平不高,医疗配套不足,收费偏高等原因,入住率低,收不抵支,面临巨大生存压力。制约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基础设施差,前期投入高。公办养老机构由国家投资兴建,而民办养老机构主要通过租赁房屋筹办。而租赁的场地中多是以旧楼改造而成,受原有建筑的局限,在房型建筑、居住面积、无障碍设计、卫生洗浴等硬件服务设施方面,都难以符合老年人行动、住宿的特殊需求,改建设施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租赁房屋租期最长只有20年,因此民办养老机构大多不愿更新设施。据了解,宁夏某老年托护中心,租用4000余平方米的旧楼,年租金88万元,前期基础设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等投资近600多万元,开办后微薄的收入远远无法支付借款利息、人员工资、水电气等费用,经营压力日益增大。
    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保险制度不健全。按政策规定,坚持福利性、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目前,民办养老机构所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减免,但是在水电费、土地使用、建筑等方面并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民办养老机构为了生存会接收公办养老机构不愿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难度和风险自然增高,多数保险公司不把70岁以上老人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老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就会纷争不断,疲于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机构建设的积极性,也迫使养老机构提高收费标准,从而增加了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是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流动性大。公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多数是有编制、享受财政拨款的,而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和职业声望普遍偏低,因此护理人员的流动性非常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护理水平高的护理员一部分会到福利待遇高的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甚至把民办养老机构当作实习基地,另一部分会选择去医院做收入较高的陪床护工,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是服务功能单一,急救能力差。老年人慢性疾病多、突发危重情况多,需要具备一部分医院的功能、24小时提供急救的医护型养老机构。而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养、护、医、送四大功能分离的情况,服务功能结构单一,老人的康复护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晚年精神文化需求难以满足。在宁夏13家民办养老机构中,只有1家入住率达到90%以上,其最大的优势也就在于是依托医院而建立的医护型民办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从建设到运营,从筹集资金到应对风险,都是在孤军作战。而作为养老服务业的重要补充,承担了社会责任,理应得到社会的支持,使之不断完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
    一、完善社会养老机构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公有资源和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事业。鼓励民营资金与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多元投资,加强医护型养老机构的建设,扩大规模,建立产业联盟,实现资源共享。
    二、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制度建设。首先,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加大执行力度。其次,政府在房屋租赁和购买配套设施方面给予优惠补贴;根据入住老人自理情况不同给予不同档次的床位补贴,自理能力越差给予的补贴越高。最后,政府加大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三、拓展养老机构保险覆盖。探索建立由政府推动,商业养老机构、保险公司、家庭多方参与,承担各自责任,共赢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行业多做老年公益事业,根据不同的养老需求研发不同的新保险产品,积极参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努力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生存风险和养护风险,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民办养老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培训费用由政府和民办养老机构共同负担。通过院校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途径,统一教学、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在具备条件的大中院校设置老年人护理专业;建立老年服务专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称评聘体系,将工作人员的岗位、业绩与个人工资挂钩,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另外,还应将民办养老护理员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享受政府补贴,并由政府为其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保证民办养老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的稳定。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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