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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692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办理
提 案 人:李明蓉
主 题 词:金融,金融体制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和主要形态,越来越成为解决农村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首选,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加,各地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井喷式增加。如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引发的危机;温州立人集团、东方造船厂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崩盘;吴英案更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大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信用危机频发,加强规范管理刻不容缓。
    一、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立法混乱。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等法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而且受“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因素影响,部分法律规范内容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二是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三是诸如民间借贷等专门法律制度的缺失,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
    2、风险隐患较大。民间借贷比正常银行借贷具有更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它不仅会使中小企业具有破产风险,而且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一方面,一旦中小企业客户资金链断裂,作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就成了受害者;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若受某一客户影响发生资金链断裂,则无法按协议约定正常提供其他客户资金,不仅贷款者资金难归,甚至还会引起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3、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大量民间借贷资金的“体外循环”削弱了正规金融业的整体实力,不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的正常发展。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时常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之上,容易产生高利贷现象,如果任其任意发展下去,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国家金融秩序。
    4、民间借贷监管缺位。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需要健全和有效地监管机制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御金融风险。然而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目前还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基本处于立法缺失、主体缺位的状态,更不用谈具体的监管方法、措施。
    二、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1、要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尽管国家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即为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是法律法规制度上的一个重大跨越,然而诸多的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亟需我国政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来引导。比如“对借贷双方关系人进行更准确详细的界定、因借贷行业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民间借贷明细准则,高风险、高污染行业的借贷利率进行适当提高而且实施限额制度”这一系列的明细规定等均亟需法律上的支持。
    2、要加强公众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和网络等诸多方式,发布公益广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投融资观念,提高公众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生存的空间。
    3、要加强金融体系创新。要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民营个体经济难以享有充分信贷服务等问题。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加快开发能够满足老百姓理财需求的金融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改善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一系列缺陷、不协调之处,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渠道,为广大居民、企业提供更好的借贷业务服务。
    4、要加强监管力度。由地方政府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卖行、典当行、投资公司等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进一步完善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查堵漏洞,不给其打“擦边球”的机会,促其依法按规经营。如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建立信用等级,规范行业借贷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以第三方平台来监控民间借贷可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如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借贷双方登记备案,对资金链起到监控作用。
    5、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还常常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可以适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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