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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835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申丹
主 题 词:教育,高等教育,教育体制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一所好的大学,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而灵魂的塑造有赖于高校的充分自主发展。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外情况比较来看,国家已经赋予了公立高校较大的自主权力。但在现实运行中,权力的落实和保障存在一定的问题。自主权的实质是政府与高校之间分权和“独立法人”身份的确立,其最为核心的问题体现在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过程中。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转变政府干预高校的方式,是真正落实、保障、发展高校自主权力的关键所在。
    建议:
    1.严格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虽然《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较大的自主权力,但是具体内容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权力的保障途径。在“两级办学和管理分级负责,以地方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下,高校处于从属和服从的地位,“越位”干预的现象依旧较多,“人治”色彩依旧较浓。应遵循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服务支持高校的自主发展,营造良好政治和社会环境,尊重保障学校自主权力。
    2.逐步转变政府管理高校的模式。我国政府与高校主体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仍处于模糊状态,究竟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没有相关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在实际中,政府更多按照自身内部机构设置和模式对其进行内化管理,出现了对高校管理中多部门干预、直接干预、微观干预等问题,造成高校疲于应对,束缚过多,行政化等现象。要维护高校的自主权,尊重大学的“独立法人”的主体性尤为重要。我们建议能逐步向一元化管理、间接管理、宏观管理的方向转变,注重引进社会和市场力量,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委托—代理”管理机制。如经费划拨上借鉴香港政府对公立高校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立多元力量组成的“拨款基金会”来实现中介操作,行政事务对接上成立统一的机构来对高校进行“一元化”管理、“一站式”服务,更多依靠经费、绩效考核的方式来间接引导高校发展,使高校办学自主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3.稳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参照“独立法人”自主管理的标准,以及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对比,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仍有待进一步扩展。比如,在经费使用上,逐步由“专项拨款、限制使用”转变为“整体划拨、自由使用”;在资产管理上,充分尊重高校的法人地位,授予高校对自身资产完整处置权;在学科设置、学生录取、学费制定等问题上进一步给高校松绑。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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