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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874号


案    由: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文化部会同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言恭达
主 题 词:文化事业,财政政策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承担这一重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为此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这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
    近年来,许多地方以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形成当地人民高度文化自觉为方向,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联动、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热情高涨,全社会文化氛围日渐浓厚。一些地方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民间文艺团体活跃基层
    在许多地方的定期广场演出、群众文化周周演、“剧(节)目走进社区、村镇”等特色活动取得了很好的传播效果。这些演出都充分调动了民间文艺团体以及民间文化人士积极参与,营造了基层文化的活跃氛围。
    (二)特色文化场馆建设初显成果
    一些地方积极立足本土文化资源,借助社会力量,鼓励和扶持集体或个人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如江苏常州市现有民营博物馆10多家,图书馆4家,美术馆近10家。该市还充分调动民间力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5月29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正式开馆,汇集了常州市12个国家级、38个省级和40个市级,共计9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时常州还在民资进入公共图书馆建设方面开创了“社区图书馆”进入企业的模式。
    (三)公共文化队伍培育甘为后盾
    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部分有影响力的企业,不惜重金投入到公共文化人才的培育以及文化队伍的建设上,这些民间企业已经成为有的地方公共文化艺术团体坚强的经济后盾,并有力地弥补了公共文化队伍培育经费的不足。如2009年,由常州百兴集团出资采取集团冠名、区文广新局领导、区文化馆管理的运作方式,成立了非营利性演出团体——百兴艺术团,艺术团实施“流动舞台”先进文化进百村、进社区活动,每年演出场次都超过200场,实时地把精神文化食粮免费送到群众的家门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尚待转变
    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当下,一些政府部门尚未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到“管文化”为主的角色转变;政府过多地直接办文化,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结果是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多样化需求,与此同时也不利于建立市场运作的机制,成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体制瓶颈。
    (二)政策法规缺失
    许多地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方面的配套政策不完善,造成社会力量投入文化建设的动力不足。
    (三)机制还需健全
    近年来,社会力量通过冠名赞助、捐赠、建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开始广泛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但大多以零打碎敲为主,尚未形成稳定的多元参与机制。社会捐赠激励机制、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基金体系尚未形成。
    (四)渠道不够畅通
    由于文化项目交易活动的“非常态”、空间不连续、时间有限度,不利于文化服务通过充分竞争的市场方式找到合理的买主;政府购买服务很少涉及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文化项目的运作、公益性文化服务。而大量的社会资金和力量苦于信息不对称,欲进无门,或者与现行的运作体制和机制无法对接,徘徊于文化建设的大门外,文化服务走向市场、服务群众的渠道不够畅通。
    因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观念转变
    各地文化部门应加快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留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空间。文化管理部门要从繁琐的具体操办文化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建立文化管理体制,利用社会力量的市场化运作理顺供求关系,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文化产品多样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需求。
    (二)制定扶持政策
    应尽快制定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对于社会力量新建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艺术场馆的,根据建设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应给予资金补助或免税奖励。同时为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项目提供相应的运行保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运行补助。通过采取资金补助、精神奖励等举措,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三)探索服务购买机制
    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不断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运作机制。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如大型文化节庆、电影下乡、社区文化活动等,可以通过招标采购、项目外包、授权、补贴等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承办。各地每年可把拟委托承办的文化活动项目公布,公开征集承办单位申报,通过资格认定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选定承办机构,并规范跟踪管理,逐步加大委托社会承办的范围,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加强对民间非营利文化机构、文化协会及文化中介等组织的培育和扶持。
    (四)拓宽社会参与渠道
    不断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入格局。
    完善社会捐赠激励机制。通过减免税费、表彰冠名、业务培训、项目帮扶等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方和赞助方,引导各种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捐赠或赞助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加强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简化操作手续,如适当放宽公共文化慈善组织的登记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对企业捐赠公益文化事业时,除国家税收优惠外,还可酌情从土地转让、建设规费、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此外,一些公益性文化部门,可以通过设定、授予个人“名誉馆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衔以资鼓励。
    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可设立和完善多样化及多层次(个人、企业、机构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广泛吸纳来自公共财政、文化产业经营收益和各种社会力量捐赠的资金。凝聚社会力量,缓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大力推行文化义工服务,组建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民间文化机构的作用。政府要制定对文化中介等组织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使用,提高他们的生存、创新和组织能力。通过政府的引导,整合民间力量资源,提高民间文化机构承办重大活动的能力,与文化活动的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加强媒体宣传示范
    对积极投身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人士要多作宣传,激励热情参与者,对社会来说也有一个放大效应,从而促使更多单位、个人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上来。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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