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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123号


案    由:关于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构建国家级统一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广电和出版,出版,司法解释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解决好版权问题是发展大众数字出版的关键。然而,新技术、新科技使得不法盗版者侵权成本大大降低、传播更加便利,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却不断上升。数字盗版已经影响了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合法内容商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作者的内容创作积极性,成为阻碍数字出版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等制度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完善“通知”与“删除”制度。首先,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针对通知与删除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现实中,尤其是涉及到大规模版权事件时(如“百度文库”事件),对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往往会加重权利人的负担,因此,须出台符合法律规范的、更为便捷的版权通知方式。比如:权利人只需提出异议,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上传人提供版权文件,如不能提供,就要对作品进行屏蔽处理,这样做可减轻著作权人维权负担,平衡权利人的弱势地位,从而进一步保护权利人利益。再者,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提供服务的用户(暨可以通过其服务的进行内容上传的用户)提供基本完备的资料,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认证,如发生内容纠纷,可以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权利人提供内容上传者的基本信息,以便权利人主张其要求。第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权利人进行通知的形式进行了要件要求,而《侵权责任法》对于被侵权人的通知,没有规定进行通知的要件要求,这两处规定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执行层面的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实现二者的统一。二是明确《著作权法》侵权赔偿标准。目前国内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则采用的是填平原则,填平原则首先依据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一般情况下这两者都难以计算。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会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院进行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的依据为稿酬付酬标准,我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付酬标准自1999年之后就没有再更新过。司法系统只能沿用过时的稿酬标准,这显然已经不能真正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另外,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对此必须进行修订和细化。除此之外,针对侵权行为恶劣,须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同时法官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应相应提高,加大惩罚力度。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关注数字著作权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版权行政执法的协查机制。对著作权人提出的构成行政执法监管的侵权行为按就近著作权人的原则进行立案调查,充分利用行政监管部门的资源优势,进行全国协查,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行政执法应与著作权人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进行联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举,将加重盗版侵权的代价,有利于净化版权市场。三是通过政府行为,在全民中普及和推广著作权知识,提升全民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在社会中倡导尊重知识、重视著作权的良好风气。
    三、构建国家级统一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这是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全国各地虽都有一些规模大小不等的版权交易平台,但没有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也缺乏全国性的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现存的交易平台多局限在某一地区,而且成立时间普遍偏短、规模偏小,在交易规范、标准方面都很不完善。因此,应尽快整合各地版权交易平台,构建国家级的统一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数字出版行业提供全面的基础性和导引性服务,同时建立全国性的数字版权交易市场,整合现有的市场,统一交易制度和标准,以规范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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