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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747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提 案 人:成岳冲
主 题 词:农业,科技创新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从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10年发出1号文件关注“三农”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的决心与恒心。随着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的执行,我国农业农村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粮食产量“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农业的全面进步仍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领域。国际经验告诉我们,面对资源、环境、市场等多方面的瓶颈制约,要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重要农产品长期而有效的供给,其根本出路还在于科技创新。
    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科技投入总量依然严重不足。据了解,近年来公共财政对农业科研的投入虽有所增加,但一直处在占农业GDP0.25%左右的水平,与1%的国际平均投入水平相差甚远,与农业所处战略地位更有较大差距。另外,由于现有农业科研经费归不同部门掌管,条块分割严重,配置比例不当,科研单位的大部分精力消耗在跑部门、争经费、要课题上。
    (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还不完善。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定位不清、分工不明,研究内容“上下一般粗”,同质竞争、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使原本有限的科研经费达不到极尽其用的效果,综合水平不高。在一些重要研究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方面,还缺乏自主和独特的核心技术,重大的原始性创新成果和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成果供给明显不足。
    (三)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一是当前科研立项普遍采用专家评审制,存在同行相互排挤、研究思路泄露、外行评内行等问题,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农业科研周期较长,有些需要几十年连续研究,而科研项目执行时间较短,一般两到五年为期,不能确保长周期农业科研项目的连续进行;三是农业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亟待完善,过于重视基础理论,对应用成果重视不足。同时,在成果评定上,管理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弊病明显。
    (四)农业科研基地用地无法得到保障。农业科研用地是第二实验室。各种农业科研基地对环境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和投入,面积也相对较大。为了方便培育新品种,全国不少地方在海南省选择地块作为基地,但由于农业科研用地不能带来税收,得不到地方政府支持,科研机构只能从农民手里进行转租,这就需要付出较多精力与农民和当地村委会进行沟通和协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地方的农业科研用地被随意征用,转移频繁,严重影响了农业科研工作稳定性。
    (五)农业科研单位人才流失严重。农业科技的进步、创新以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优秀拔尖的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一方面,相对于农业发展对科技支撑的迫切需求,拔尖人才、创新团队严重不足的矛盾极为突出;而另一方面,现有的人才引进政策及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管理等措施,未能充分调动现有农业科研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人才转岗频繁。
    二、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建立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农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和国家农业科技实验站为主要内容的三级网络架构,并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科研机构的职能和分工,明确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负责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地方农业科研机构根据农业生产力的布局和区域特点,主要负责服务区域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
    (二)确保农业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农业科技创新是社会效益明显大于经济效益的公共性事业,关乎农业生产高水平发展和国家的核心利益,公共财政要继续强化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要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引导更多的涉农企业、农户投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为确保农业科技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建议国家尽快对农业科研投入单独立法,或在相关法律法规(如农业法、科技法等)中单设章节,进一步明确农业科研的投入主体、投入责任和投入强度以及对投入经费的管理监督等重大事项。
    (三)创新农业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要完善农业科研立项机制,实行定向委托和自主选题相结合、稳定支持和适度竞争相结合。要打破多部门多头交叉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农业科研特点的经费预算和使用制度,特别是对一些长周期科研项目如培育新品种等,坚持长期性、稳定性原则,确保农业科研资金不仅够用,而且能用、好用。要完善农业科研评价机制,坚持分类评价,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扭转目前重论文轻应用、重研究轻开发、重成果轻转化,为科研而科研的学术化倾向。要改变各管理部门自我评定成果的现状,实施项目管理与成果评价相分离的模式,建立责任机制,引导科研行为,激励科技研发,提高项目评价的科学性。
    (四)保证农业科研用地长期稳定。农业科研用地是一项特殊土地,是农业科研不可或缺的物质保障,应予高度重视。建议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法律法规禁止随意征用。在这一方面,国内外均有一些好的做法可资借鉴,如美国、欧洲、日本、泰国、巴西等国家都建立了永久试验站和基地,我国四川省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设用地的,应当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妥善安置人员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议国家从提高农业科研水平的角度,制订具有相当约束力的规范予以保护,明确农业科研用地不得随意征用、侵占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切实为农业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加强农业科研队伍建设。要大力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要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建立符合农业科研特点的分配制度,保证其享有自身的研究成果,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拔尖人才和创新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安心研究、体面生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考评机制,必要时可淘汰和整合一些对农业科研意义不大的单位,适时创建新的研究室,不断保持农业科技创新活力。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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