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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685号


案    由:关于住房公积金筹集和使用要更加注重公平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办理
提 案 人:李铀
主 题 词:城镇,福利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设计初衷看,公积金主要是用来帮助社会中间阶层(主要是工薪阶层)满足住房需求的一种互助性金融工具,从而让普通职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它在现行制度执行中,却陷入“济富不济贫”怪圈。福利好的单位,可以多缴公积金来从中获利,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缴费少、贷款难。缴存人如果购不起房或者没有购房,也就享受不到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收益,对缴存人不公平。据《人民日报》报道,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可达141倍,大型国有企业职工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可高达16950元,中小民营企业每月个人缴存额低至120元。缴存差距过大折射出公积金制度设计和执行都存在缺欠,需要做较大的修改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定性定位不明。住房公积金到底是强制性保障还是互助性保障,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从社会保障角度看强制性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虽然规定了罚则,但没有执法队伍,导致强制手段落不到实处;从互助角度看,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不够,贷(取)款门槛高,存款收益低,职工不愿缴存,有的甚至采取违规手段套取公积金。二是执行过程中走样。公积金缴存比例虽有限制(月工资的5-12%),但由于不同区域、行业收入差距大,导致缴存额差距悬殊,进一步放大了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再加上现实中很多地方对垄断行业“缴存额封顶”和“12%缴存上限”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对策,超过缴存上限没有罚则,更加剧了公积金上的不公平。三是管理不规范。制度设定的“房委会决策”基本流于形式,财政、银行监督不到位,公积金整体使用率不高。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近年来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而在一些中小城市,最低的还不到30%。
    建议:
    一、明确定性定位,提高制度吸引力
    在《条例》中明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金融互助性。在此定位前提下,设计一定的吸引措施和强制手段,将互助性和强制性落到实处,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一是打破“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二是优化贷款政策,解决“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公积金贷款支持更多的应是基本需求、改善性需求、自住性需求以及首次置业等合理需求,更多的倾向低收入群体。对多套购房、反复购房、超过一定居住标准购房以及购买奢侈性住房等贷款需求应有明确限制。三是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应开放用于支付租房租金,探索开放用于住房装修、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消费支出。四是将强制手段落到实处。针对公积金管理可以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建立一定规模的执法队伍,做到相关单位“应缴尽交”、“应罚则罚”,提高单位、个人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识,维护社会公平。
    二、在政策执行中应落实控高保低
    一是要严格落实缴存比例上下限和缴存额封顶政策。在执行中认真审查缴存基数、比例、超额部分纳税情况等,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特别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垄断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更加严格进行审查,相关信息应与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沟通。二是要着力扩大制度覆盖面。重点加强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的缴存覆盖面,扩大中下层职工的参与率,确保缴存比例的下限5%,对这个低缴存群体,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上应有更多的优惠。
    三、加快修订《条例》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2002年修订的,距今也过去了10年,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底气。修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公积金及其收益的财产权属和使用原则,完善对公积金的制度化约束,强化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的职责和应发挥的监督作用,提高违规法律成本,对维护社会公平大有裨益。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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