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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431号


案    由:关于新型城镇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舒安娜
主 题 词:发展规划,城乡发展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通过城镇化的推进,即可以拉动投资,又可以增加消费,是推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点,有利于集约、节约土地资源,有效整合土地,发挥土地流转作用。据调查,农村向城市转移,一个农民可以节约150平方米的土地,最少不少于100平方米。推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将极大地节约土地,避免耕地浪费,有效开展土地集约、节约使用。有利于提高城镇化比率。将农民规模聚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提高城镇化比率、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举措。有利于带动产业发展,扩大就业。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形成了一定规模,决定了人口的集聚发展,并且规划有相当数量的产业项目,起到了促使产业发展,效益更高、发展更快、速度更高的目的。并可带动大批农民就近就业,减轻政府就业压力。尤其是可以吸引在外地务工农民回到本土就业,有效解决留守儿童缺少亲情、以及在城市务工人员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促使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所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突破性的工作,又是一项惠及全国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大事,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契机。所以需要抓住机遇、准确定位、充分谋划、超越传统。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实现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置换出发展空间,从而实现“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
    为此,建议如下:
    一、各地政府应出台一系列具有扶持性和利益导向的政策和规定,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广。地方政府的政策在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因此,新型农村建设需要在政府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1.对于农村需新建住宅的农民,可规定一律进入新型农村社区,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或旧宅翻新。
    2.从2013年起,各地的县市级财政部门应每年设立一定数目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配套和奖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吸引农民群众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
    3.对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区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就业创业享受城市下岗职工优惠政策、优先享受政府补贴的小额贴息贷款,低保户享受城市低保标准,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民在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实现城乡均等化,有序推进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布的关于户籍改革有关管理的规定,可率先在县级解决农民的城市户口问题。对在县城拥有合法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农民,可转为城镇居民,实现户籍和土地联动的改革。
    二、盘活用好土地
    1.农民搬入新型农村社区之后,政府应及时对旧宅进行拆除,进行复耕,复耕后的耕地和节余的建设用地,要坚持集体所有,用于发展各类产业,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
    2.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各地方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奖补力度。
    3.鼓励和引导农民将土地以入股、转包等形式向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并做到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4.农民在社区所居住的房屋可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发展产业,把农民的就业问题综合起来统一考虑,推动产业升级就地改造建设,实现政府、企业和当地居民在开发的过程中能够共享发展成果。
    三、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1.政府可以专门成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和规划部门一起在编制完善新型农村社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围绕着新型农村社区包括合村并城、合村并镇开展工作。
    2.政府要选择诚实守信、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各地政府要创造环境、提供服务,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坚定信心,达到共赢。
    3.政府对于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企业,应该做好政策引导作用。如:在土地招拍挂、融资、税收包括房屋建设、调整比例结构以及政府的行政许可包括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要向企业倾斜,以支持企业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做大做强。并且成为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
    4.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论证项目对节约集约土地、改善百姓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求企业论证占用多少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农民用了多少土地等,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操之过急、盲目上马、不计成本的倾向。
    5..在新型城镇化特别是合村并城、合村并镇的规划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公建标准,要符合地方法规的要求,达到国家标准的最低标准要求。要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政府和百姓的要求去做环境优美、健康宜居、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满足农民的多方面的需求,使生活质量能够得到更大的提升,从而促进城镇化质量的提高。
    6、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主导地位。在土地拆迁方面要统一标准,明确具体内容,便于企业执行;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要主动出面协调有关行政部门,给企业投资建设提供支持。
    7.政府对于参与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企业,要给予金融方面的支持。可以允许低息贷款用于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主动出面,帮助企业进行招商,引进优良资源,出台优惠政策,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品位。
    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长远工作。政府在先期规划时,要考虑周全。一旦实施,要受到法律保护,不要随意变更或增加内容,以免影响全局和农民的生活,也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化而中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思路,要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历届班子接着干”,保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受干扰,坚持数年,从而完成具有历史性转变的惠民工程。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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