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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004号


案    由: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
提 案 人:苑春鸣,沈奎林,徐勇,刘凯华,田惠光
主 题 词:法律,政治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近年来,各地虐童事件不断发生:被网友曝光的浙江温岭虐童女教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太原某幼儿园一女老师,在短短十几分钟时间里狂扇一女童几十个耳光,其他孩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施暴;山东东营海培幼儿园发生体罚幼儿园学生事件,责任幼师李某用针扎孩子,体罚孩子,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目前,上述当事教师也均已经被行政拘留……
    在国外,“虐童罪”是个很普遍的罪名,很多发达国家对于严重虐童行为,都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虐童罪”。美国在虐童事件方面的法律制定比较早,几乎每个州的法律都把虐待儿童作为一种犯罪来处理,在美国忽略或者忽视照顾孩子被定义为虐待。在欧洲,每个国家都有相关虐童罪的法律规定,英国专门的儿童法案,意大利、瑞士等国还规定有“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在整个欧洲层面上还有欧洲儿童网络等对于虐待儿童以及相关的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裁决的机构。
    在我国虐童事件的接连发生,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该罪名只适用于家庭,这使得我国在处理家庭之外的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发生虐待儿童行为时,显得法律依据不足。因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增设“虐待儿童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的人口比例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城镇居民又多是独生子女。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应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这样可以突出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保护,能够防止虐童事件的发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定性不清,大多数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并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时对“虐待儿童罪”进行法律界定。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曾对“虐童”作出如下分类:1、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2、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3、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4、其他虐待方式。建议我国在立法时应把对儿童的忽视照顾、取乐、侮辱、剥削等行为均界定为虐待。
    三、对虐待儿童犯罪,应予以严格刑罚。虐待儿童通常情况下会造成儿童心理、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对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因此,建议针对虐待儿童犯罪,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责任者及连带责任者给予最严格的经济索赔与行政问责,提升违法犯罪成本,更好的震慑和预防虐待儿童的犯罪发生。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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