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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610号


案    由: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曲凤宏
主 题 词:药品,医疗服务,立法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改革开放以来,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医药事业,包括工业、医院、社会药房等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医药品种多样化和药学服务多样化基本解决了我国人民常见疾病的一般用药问题。然而一个完善的以患者为中心的治疗,在确定正确的诊断之后,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合理用药。为保证药物的有效与安全,必须要有执业药师作为保证,所以尽快出台国家《执业药师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
    1994年以来,人事部分别与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规定》等文件。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职业药师制度,2000年下半年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着手《执业药师法》的有关工作。2001年11月召开的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会议指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执业药师的业务领域、行为规范、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基本形成了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后,在各方面呼吁下,屡次传出《执业药师法》即将颁布的消息,尤其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明确提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意见,使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条件进一步成熟。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执业药师20余万人。
    二、问题
    1、缺乏《执业药师法》与我国现在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符、与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关注民生的理念极不相符、与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极不相符。纵观世界医药行业法规建设情况可知,世界上几乎所用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经济社会落后的国家,都颁布与实施了《药师法》或相似法律,而我国在关于执业药师的认定范围、管理体制等问题上止步不前,非常不利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缺乏《执业药师法》造成我国医、药发展失衡。最典型现象就是在医院里医生独大,药师无法律上的执业地位,使医生在处方用药等相关方面的执业行为缺乏科学层面的法律性制约与监控机制,客观上造成各种不合理用药与药源性疾病大量发生,甚至出现主观上的滥用药物与通过处方药物收受贿赂等行为(大处方、高价药物处方、厂商指定药物等)。2007年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虽说也给予了药师点评处方的权力,但是仅仅是点评,监督职责有限。医生没有执业药师的用药监督,患者又得不到执业药师的合理用药指导。
    3、缺乏《执业药师法》造成我国执业药师执业难。执业药师与执业医师相比,只是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同,在医疗服务中的分工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地位却明显有异。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不高。执业药师在医院成了摆设,不能有效进行科学用药指导和合理用药监督。执业药师的服务内容、作用和职责不被患者关注,从而也就不能被充分了解和信赖。而且与执业医师相比,执业药师物质回报低,而这些与执业药师长年来学习考试和继续教育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是不成比例的。《执业药师法》迟迟不能出台,打击了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客观上限制了执业药师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建议
    1、由国务院牵头,国家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部等部委局参加,制定《执业药师法》颁布时间表,启动对《执业药师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尽快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在起草过程中加强监督。
    2、鉴于《执业药师法》出台需一段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这一时间差,大力宣传执业药师在民生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执业药师法》出台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采取有力措施,依照即将颁布的《执业药师法》的规定要求,率先在医院、社会药房等重点领域推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为《执业药师法》的出台与实施奠定体制或制度基础。
    4、教育部等部委要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国药师发展的社会需求预测,加快扩大与提高对药师型人才的培养规模和质量,为《执业药师法》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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