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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211号


案    由:关于提升教育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教育,教育经费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年均增长幅度超出中央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近20个百分点,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始终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5%。2010年,全国24个省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15%以上。西部地区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基数低、增速快,东部和沿海地区基数高、增速慢,从而使东部和西部的区域差异逐渐缩小。但是,区域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最高与最低省区的差距均在6-8倍之间。2010年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差距仍然很明显,普通小学阶段,最高的上海(16143.85元),是最低的河南(2186.14元)的7.39倍;普通初中阶段,最高的北京(20023.04元),是最低的贵州(3204.20元)的6.25倍;普通高中阶段,最高的北京(20619.66元),是最低的河南(2457.82元)的8.39倍;中等职业学校阶段,最高的北京(15583.79元),是最低的湖北(2728.00元)的5.71倍;普通高校阶段,最高的北京(34546.43元),是最低的河南(4276.64元)的8.08倍。
    同时,不同教育阶段的生均经费差异明显,学前教育经费明显偏低,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快速减少。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尽合理,使用规定中硬件方面占比较高,教师发展等软件占比偏低;同时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没有打通,经费浪费现象较为明显。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突出的“严预算、宽追加”的现象。
    一、进一步优化教育经费投入结构
    中央新增教育经费投入要在保运转、保工资、保安全的基础上,做到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倾斜;向特殊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倾斜。
    首先,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学级结构。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应承担的责任,建立中央、省和市县共同分担的办法,把教育支出的重点放在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重点增加对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
    其次,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地区结构。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门用于加大对西部地区必要的教育发展的投入,努力实现各地区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教育的协调发展。
    最后,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支出结构。正确处理改善办学条件投入与正常办学投入的关系,逐步提高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向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倾斜,向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建设倾斜。
    二、积极推进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切实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教育经费的分级拨付方式改革为国库集中支付,既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又符合教育支出居财政极为重要支出地位的要求,有助于加强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管理。
    明确政府财政预算中财政性教育支出的数量指标并规定最低限额,并加强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行为的监督,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水平、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教育经费的投向与效益。
    对于中央财政资助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强化项目管理,建立行政、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的项目评估体系。并要在逐年评价督查的基础上,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滚动拨款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兴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同时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三、严肃预算控制、完善管理方式
    严肃预算控制,遏制随意性费用支出。教育经费预算要体现办学目标实现的实际需要,保证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并明确各级相关责任。预算执行中,要允许根据办学目标的变化,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办学发展的实际。
    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决定专项支出预算。对每年决定在教育系统要办的大事、实事,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或预留资金,确保重点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同时,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评价的试点工作,跟踪整个预算执行过程的财务监控,减少学校将定额公用经费用于专项开支、预算执行中的挤占混用,以及会计核算乱列支的状况。应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程序,逐步实现标准周期预算。推进信息化建设,调整和完善预算的编制及监控办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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