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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185号


案    由:关于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教育,教育经费,政务公开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教育已成为举国关注的最大民生,教育投入已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最大领域。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近五年来,全国教育经费年均绝对增长额在2000亿以上,绝大多数地区保证了“三个增长”法定要求的落实。2012年,全国首次实现教育财政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预计近2.2万亿元。如何更好的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公开并接受监督,是保障我国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最大的民生支出,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教育投入来源、教育投入总量、教育投入结构、教育投入效益,等等。但目前,我国中央和各地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信息不够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教育经费作为政府重大的财政支出,依法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点监督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新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进一步为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建立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经费财务收支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开教育投入和使用的状况,拓宽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建言的有效渠道,使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财政性教育经费信息公开,让教育财政始终在阳光下运作,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各级政府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和法定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绩效。
    具体的公开项目应包括:一是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包括地方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渠道及其数额、上级财政性教育转移支付项目及其数额。二是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例,要按照财政决算计算,并在投入总量中扣除上级转移支付数额。三是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包括教师工资水平及其支出总额、各级各类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及其数额、各级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及其总额,以及校舍建设与维修经费、大型设备购置经费数额,等等。四是当年主要教育专项经费,包括投入项目和数额,等等。
    二、依法实施人大监督审查制度
    将教育经费的收支依法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制定科学的教育投入预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以及教育投入重大项目完成,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和说明,并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如果问题重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和问责制,以增强教育经费使用的严肃性、有效性和预决算监督的权威性,并严格防范财政风险,杜绝决策失误,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使用绩效。
    加强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教育投入报告,批准教育预算、审议教育决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切实做好教育投入的审查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教育投入,特别是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保障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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