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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112号


案    由:关于加快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教育,高校科研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当前,我国高校的“学研产”结合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高校的现有科研成果考核评价制度对“学研产”合作产生了抑制作用。当前,主要以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频次、科研成果所获奖励级别、专著出版数量以及各级科研项目的数量等进行评价的制度,仅仅考虑了科研成果的技术价值和学术价值,难以体现科研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2.“学研产”过程中的产权制度不完善、不规范,还未形成一套规范的体制机制。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对自身资产只享有管理权,而不能利用资产进行经营。在“学研产”过程中,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地位也没有得到法律确认。一旦高校参与到“学研产”的过程,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必然会受到产权制度的限制,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制约了技术创新“学研产”的产业发展。
    3.现有高校“学研产”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和支撑体系依然薄弱,无法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转让服务,很多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时,须花费大量科研时间去面对自己毫不熟悉的商业化问题或法律问题,有时还要面临长时间的商务谈判,他们很多出于时间、风险和成本的考虑不愿意进行成果转化。
    4.现有高校“学研产”平台数量众多,但特色不明显,存在资源浪费的现象。比如,大学科技园原本是很好的“学研产”平台,但各高校纷纷建立自己的科技园,造成科技园数量过多,而且每个科技园都自成体系,并没有打破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界限,出现了重复建设、力量分散、无法协调后续资金投入等一系列问题。
    5.没有在高校中建立一套对于自主创新研发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很多高校用于“学研产”的资金非常紧张。
    建议:
    1.改革高校现有的科研成果考核评价制度。应该在高校应用学科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科技成果评审中,加入专利发明、技术成果转化等评价要素,以激发一线科研人员从事自主创新,推动“学研产”的积极性。
    2.改善高校“学研产”的产权制度。对高校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区分,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高校、合作企业和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合理界定,明确科研人员在技术转化中的利益分配地位,对于科研人员利用高校学术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按照一个较高比例将转化收入返还给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可按照一个较高比例将股权返还给科研人员。
    3.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高校“学研产”资金投入体系。一方面,改变现有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入的资助方式,鼓励通过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间接措施促进自主创新。另一方面,寻求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引入风险投资机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未来高校的自主创新中,逐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其他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
    4.推动高校“学研产”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和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学研产”合作的外部环境。不断加强成果评估、技术经纪、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利用技术服务体系的信息优势,将高校的科研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进行对接,帮助企业和高校发现技术价值,并推动其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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