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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301号


案    由: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土地政策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计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道必须跨越的门槛。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日益显现出紧迫性。在充分保障农民自主性的前提下,建立城乡一元化的土地制度,是维护农民利益、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同步推进中国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革中央认为,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构建和完善城乡一元化土地制度,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弱化所有权,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和稳定。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类似于“物权法”中讲的“共有产权”,是几乎不能退出的“共同共有”。这种产权性质导致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系列环节中,农民受到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双重约束,难以充分发挥主体功能,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进一步明确农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这为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农业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基础。可见,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弱势地位,让农民拥有对土地的相对完整和稳定的权利,是土地改革的现阶段目标。建议:一是尽快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农地集体所有权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尽可能缩减“共同共有产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二是实现户籍和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保证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期限不变,并可以抵押和继承。三是逐步实现土地关系调节和处置的社会化、法制化,通过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
    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建议:一是政府要在科学制定土地规划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对农村土地限定用途、制约产权,谨防农地非农化倾向;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定必须流转、有条件流转、自愿流转和不流转的条件,以及受益标准和受益方式;三是建立健全流转机制,包括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节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以及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规范大户和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最为重要的是,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始终坚持交易主体平等自愿的原则,把交易的权利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农民,严禁行政推动,坚决遏制地方政府“替民做主”的冲动。
    三、完善农村土地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市场。
    农村闲置的住房和土地既是巨大的发展资源,也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些用地通过入市交易实现其实际价值,既可以改变土地收益的分配结构,还可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主体”的供地模式。建议:一是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在对城乡土地作出整体规划并确保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供方法和途径。二是把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上市改革作为重点,在不违背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通过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相互配合和补充,既令农民获益,又能促进城市建设发展,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三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推动土地产权改革,以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平等为基本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强化土地物权意识,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户改人员的土地权益,最终实现城乡土地一体化。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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