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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纠正车辆保险“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的提案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3-02-28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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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应纠正车辆保险“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的提案
提案人:李顺堤委员
提案提出时间: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
提案指出,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通用的《车辆保险合同》中赔偿处理条款存在不合理现象,保险公司按照新车价格收取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相比之下国外的车险则更多的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这些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车险合同存在制度设计不严密、运行管理不科学等问题。
提案建议:针对以上制度缺陷,重新设计出兼顾消费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的新条款,从制度源头上化解矛盾和问题,使车险真正让人投得放心、保得安心、用得舒心。
中国保监会答复:该提案提出的通过修改保险条款,纠正机动车保险“高保低赔”的建议,对于提高我国保险业服务能力,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保监会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断加大了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有一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也有的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保监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车险条款中的“高保低赔”问题,保监会于2012年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3月14日,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监会还将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按照要求修订商业车险条款,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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