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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江西实践”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2-08-24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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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西省委员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江西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和实施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一、明确协商主体,界定协商内容,确保政治协商具体实际
  《意见》明确规定,党委和人民政协都是政治协商的主体,并提出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必须开展政治协商:(一)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二)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重要的政府规章。(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四)重大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同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五)事关当地民生的重大问题。(六)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七)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丰富协商形式,完善协商程序,确保政治协商运行实在
  江西省在坚持传统政治协商形式的基础上,又因地制宜地进行探索创新。归纳起来,主要是四种形式:(一)政协会议协商;(二)书面协商;(三)对口协商;(四)专项调研视察后面对面座谈协商。江西省完善协商程序,使政治协商的各个环节尽可能明确、具体、规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二)协商活动的准备;(三)协商会议的组织;(四)协商成果的报送;(五)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
  三、注重协商成果,强化协商问效,确保政治协商产生实效
  江西省各级政协组织十分注重政治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切实加强与党政及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报送吸纳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通过组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及时进行跟踪了解。为了促进办理落实,省政协办公厅联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对协商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还组织委员进行专题民主监督,就落实转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再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
  四、作出刚性规定,提供全力保障,确保政治协商落到实处
  在江西省委的文件中首次作出了“凡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决策”的刚性规定。省委负责同志还明确界定“特殊情况”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紧急或突发事件在时间上来不及的;二是省委、省政府不能最后决策的。从而真正做到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具体实践中切实做到了“四个坚持、多个保障”:(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供思想理论保障;(二)坚持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提供政治组织保障;(三)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重要原则,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四)坚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全过程,提供平台、渠道、舆情环境的保障。
  五、实践效果
  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有利于扩大共识、凝聚人心,不断夯实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有利于不断拓宽和畅通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的平台和渠道,发挥人民政协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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